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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但多德的观点招来了哥伦比亚法学院伯尔教授的坚决反对。伯尔认为:在你还不能提供一套清晰而且能够予以合理落实的对他人负责的方案以前,你就不能抛弃对如下观点的强调,即:商事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其股东们赚钱。否则。现在以企业形式动员和聚集经济力量就会轻易地,低效率地转移到现在的管理人之手,他们虔诚地希望会有好事从此而来。 [6]在其与米恩兹合著的不朽之作《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权》中,他主张,随着现代公众型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有朝一日,经营者们会演变成完全中立的技术性管理者,由他们平衡社区中各类集团间的不同要求;但在这一天到来之前,还是把董事看作股东们的受托人好。 [7]
  从上述不同观点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从一提出,就受到很多挑战,其发展历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行为对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环境污染、环保、资源枯竭、商业道德等问题的日益严重,再次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如何调和企业利益与全体社会之利益,并使之平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当务之急。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本质体现,但是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非常难的,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有时不得不采用非定义式的方式来描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以迎合形势的发展。
  1、国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争论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转的细胞,从整体上看,企业的一举一动,生死存亡等均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提出受到极大的挑战,加上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因此,要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明确的概念,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社会的变化,会引起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的变化,也许昨天所下定义在今天已经变得不合时宜,或者是已经不能涵盖其全部的内涵。因此,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准确定性是很困难的,从以下的争论中,我们可以证实这一点。
  美国学者伯文(H.Bowen)在1953年时,曾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得对策,采取理性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8]
  虽然美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见仁见智,但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企业在社会中的应有的角色 。
  美国学者斯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固然模糊不清;但恰恰由于该词语模糊不清而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9]佛陶盛赞企业社会责任是个绝妙的词汇。这个词有含义,但因人而异。许多人把它与慈善捐款等同起来;有人认为它意味着企业要有社会良心;很多人认为他是正当性的同义语;少数人主张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信托义务,要求商人比普通老百姓要遵守更高的道德标准。 [10]
  但是,这个定义也受到许多人的指责。鲁瑟福特.斯密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模糊不清,“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而已。这个概念从来没能准确规定企业的行为标准,只不过是企业,政府和消费者团体相互斗争的工具” [11]刚尼斯指出:有人批评企业社会责任反映了企业对解决困扰社会的诸多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也有能力单独担当此任的信念。其实,这种信念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12]
  有学者甚至公开反对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任何定义。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不无恐惧的说:“没有什么趋势能像企业的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股东们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并用它的一句名言道出了他的心里话:“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 [13]
  2、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我国学者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企业的利他行为或慈善行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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