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肖玉坤
【全文】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起源于美国。1924年,谢尔顿提出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的崭新思想。他认为,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1]
这一思想提出后,虽然得到了一部分人的支持,但也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这集中体现在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态度上。
一、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
企业社会责任提出后,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因为这一概念与传统的企业理论是不相吻合的,有人担心提倡企业社会责任是否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是否会影响企业和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否会导致企业同社会的对抗?这些忧虑充分体现在以下争论上。
1、赞成说
赞成企业应负社会责任者,基于以下论点,认为企业负起社会责任: [2]
(1)现代社会对企业组织的期待,已由纯然是经济性组织的看法,转变为兼具社会性使命,因此既然企业所处的环境对其的期待已有不同,企业自应调整其角色,负起社会责任,否则即有可能危及企业存在的合法性。
(2).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profit-maximization),应从过去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更改为着眼于长期利益的追求。如果企业得以追求长期之利益为出发点,则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便找到立论之处,因为企业负起社会责任,当然足以改善企业所处的环境,从而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最终并可为企业带来利益。
(3)企业有道德上的义务,以帮助社会处理社会上的问题。这是因为这些社会上的问题很多是企业所直接造成的(例如企业所造成之环境污染)。因此,企业当然责无旁贷的应负起帮助社会处理这些问题的义务。
(4)企业本身拥有很多资源可供解决社会性问题之使用。
(5)企业之行为如能是负责任者,则有利于其形象之提升,从而,有利于企业之发展。此外,如果企业自动地履行社会责任,亦足以避免政府以不必要之外在的法规,牵制企业之活动,造成企业活动受到不必要之管制。
2、反对说
主张企业不需要企业社会责任者,认为: [3]
(1)企业唯一负责任的对象是其股东,因此,企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得法则。
(2)企业如需负起社会责任,则因企业之经营者为少数之经理人(及董事),由他们决定何者为企业政策,偏差即可发生。
(3)企业社会责任,基本上,为一道德上的概念,因此,即使是可能,企业也很困难完全掌握它的内涵,进而加以落实。盖道德之内涵,人言言殊,因观点之不同,而会有不同的看法。
(4)如果责令企业应付社会责任,则将有损自由企业体制(free enterprise system)所立论的基本原则。
3、伯尔和多德的论战
以1929年纽约股市崩溃为标志,美国陷入了历史上罕见的萧条时期。一时间,企业纷纷破产关门,工人失业率急剧上升,政府税收锐减,社会问题空前恶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也就成了美国本世纪初大众传媒和学术界的热门话题。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哈佛法学院的多德教授在1932年撰文指出:现在有这样一种认识正日益增长,那就是:不仅商事活动要对社区承担责任,而且那些控制商事活动的企业经营者应当自愿地按照这种方式予以经营以履行其责任,而不应坐等法律的制裁;最终影响立法的公众舆论,已经并且正在形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把上市企业看作一个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盈利功能的经济组织。这一观点已经对法学理论产生了某些影响,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影响将会越来越大——企业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最后,对企业拥有所有权,并喜欢为所欲为的股东们也会接受这种观念。 [4]很显然,多德教授试图借助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缓解一下企业所在地所发生的社会问题。也有人认为,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实际上是美国商界为了消除公众的敌对情绪而做出的一大努力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