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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缓刑、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探讨

主刑缓刑、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探讨


虞应斗


【全文】
  一、主刑缓刑、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被判处主刑缓刑、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95%以上能够遵守有关规定,积极改造,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基本没有考察机关与基层组织关于罪犯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
  3、缓刑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个别缓刑犯脱管、外出,而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没有及时报告,甚至出现个别罪犯在缓刑期间又重新犯新罪。
  二、荣县法院对被判处主刑缓刑、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具体做法
  1、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罪犯所在基层组织的联系,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罪犯改造有机结合。被判处主刑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由公安机关考察,地方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因此,对于上述类型的罪犯,法院为了将对罪犯的惩处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加强了与执行机关和基层组织的联系,建立日常联系机制,随时了解罪犯在考察期间的思想动态和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帮助罪犯积极改造,转变思想,减少与社会和法律的思想对立,融入现实生活,将惩处、改造有机结合。
  2、关注上述判决类型罪犯的生产生活情况,建立了罪犯回访制度,加强与罪犯及其家属的思想交流和了解。由于判处上述刑罚的罪犯多属社会危害小、较多是过失犯罪。因此,被处上述类型刑罚的罪犯,需要生产生活上的更多关注,荣县法院建立了对罪犯的回访制度,了解罪犯的生产生活困难,同时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精神上的帮教,促其感受社会和谐,从思想根源上改造,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杜绝缓刑犯、管制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加强对未成年缓刑犯的教育和防控。由于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及其特殊性,荣县法院特别关注未成年犯的教育和防控。主要是充分利用家庭、社会、学校以及相关的组织对其进行矫治,充分了解其在学校、家庭、社会的表现,及时了解思想动态,维护其合法权益,预防重新犯罪。与妇联、关工委等机构建立了联系机制,对如何预防未成年缓刑犯重新犯罪进行探讨。
  4、对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的罪犯严厉打击,决不手软。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缓刑犯犯新罪,特别是故意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大、改造余地小。因此,面对极少数的罪犯,法律和社会没有宽容的余地。严厉打击有利于震慑社会不稳定分子,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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