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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的基础与限度

  (二)反垄断法上构成要件的限定
  主张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绝不意味着禁止优势地位的取得或限制一切利用该地位的行为。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必须有所限制。如同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一样,只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限制了竞争,才有规制的必要。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对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一方面规制的是行为而非状态,另一方面也仅规制滥用行为而非所有的行为。因此,在立法与实践中,必须把握相对优势地位的合理利用与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一般来说,构成反垄断法所限制的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行为人必须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即交易相对人对其具有依赖关系。根据“依赖性”理论,所谓依赖关系,是指相对人缺乏选择的足够性和选择的合理性,即《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所谓的“没有足够的、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转向其他企业”的情况。而具体的依赖关系,在现实中则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既有对特定产品、特定原材料的依赖,也有对特定企业、特定关键设施、特定交易习惯的依赖。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优势地位的判断,无需对企业市场份额进行要求,因为相对优势发生于具有交易关系的企业之间,而市场份额一般只在对横向竞争关系进行分析时才有意义。这一规则在德国1875年的Rossignol滑雪板案[7]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本案起因于法国滑雪板制造商Rossignol拒绝向一家巴伐利亚零售商供货。当时,Rossignol滑雪板的市场占有率仅为8%,且该零售商的全部年营业额为300万马克,Rossignol滑雪板的销售额仅为10万马克。但是,德国联邦法院却认为,Rossignol滑雪板因广告得法、品质优越、经常比赛得名而具有高等声誉,且有一部分滑雪者已经习惯于购买Rossignol滑雪板而不愿意购买其他品牌,所以Rossignol滑雪板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由于零售商在市场上缺乏获取Rossignol滑雪板的足够的其他交易渠道,所以零售商对制造商具有经济上的依赖关系,拒绝供货会致使零售商在商誉及竞争力上受到严重损害。至于Rossignol滑雪板只有8%的市场占有率,以及零售商所出售Rossignol滑雪板的营业总额数据,均不能影响这种依赖性的存在。
  2.行为要件
  相对优势地位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市场竞争或特定经济结构的必然结果,法律不应禁止企业取得相对优势地位,只有滥用行为存在才会引起反垄断法的规制。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关键是看优势企业提出的交易条件是否合理,是否会对相关市场上的竞争造成限制,或者是否损害相关竞争者或消费者利益。在行为判断中,探究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往往非常重要。如果其目的是通过损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反垄断法就要禁止,但如果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或有其他合理目的,就应当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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