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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相对优势地位的基础与限度

  相对优势地位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不仅与社会经济活动相伴而生,也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得到强化。总体来说,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各个环节之间本身就存在一种依赖关系,任何一个环节受到阻滞,都会对其他环节产生影响。市场经济活动也由这四个环节组成,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及消费者对厂商的依赖,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表现得异常明显。而且,随着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各产业之间的依赖关系还会不断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类主体之间的能力差异总是常态,主体能力的非均衡性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互赖互助”式的网状结构。在这种“差序格局”中,某些市场主体很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取得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这些原因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尤其在产业上下游市场竞争状态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关系,本身就是不同竞争状态的反映。
  就我国来说,特殊的经济结构和企业成长模式也使得相对优势地位在很多领域将长期存在。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属于中小企业,尤其是生产性企业,一向以劳动密集作为优势,这就使产品的独特性和技术含量相比国外很多企业来说要弱得多,再加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享某一行业有限的利润,因而不仅竞争者之间的市场争夺异常明显,也容易形成这些中小企业对需求方的依赖关系。如果供应商之间竞争态势激烈,需求方却处于寡头市场之中,则必然会形成供应商对需求方的依赖关系,这是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相对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主要是由于产业上下游市场不同的竞争状态造成的。一个产业链,其上下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而这两个市场的发育程度往往有很大的差异,其竞争的激烈程度是不一样的。以零售业为例,众多的小型制造企业因为进入门槛很低,产品的同质化非常严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度竞争的问题,因此竞争异常激烈,利润微薄,经常处于“生死”边缘;而大型的零售超市由于其资金实力雄厚,店址分布选择合适,竞争激烈程度远不如生产商,常处于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中。因此,大型超市在和小型供货商进行谈判时,就会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从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二)相对优势地位对竞争的限制
  尽管相对优势地位的形成具有必然性,但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也可能会对竞争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相对优势地位的扩展。相对优势地位只是一种交易上的优势,但若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该地位,就很可能将这种相对优势地位扩展为市场支配地位。由于交易相对人对其强烈依赖性的存在,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很方便就可以实施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从而对优势地位企业所处市场上的竞争造成限制,久而久之,相对优势便能扩展为支配地位。例如,优势方可以向交易相对人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以此来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以拒绝交易相威胁,迫使交易相对人与之签订独家供货或独家购买协议,从而使得其竞争对手丧失了货源或减少了销售渠道;大型零售企业还可以通过压低进货价格的方式实行低价销售,以价格优势排挤小型零售企业,扩大自己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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