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公司财产归属公司,隶属公司法人人格;股东财产归属股东,隶属股东的自然人人格或法人人格。
其三,公司资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经登记或交付,转移给公司;股东拥有股权,即公司资本归属股东。
五、结论——公司性质的重新定位
公司由于具有人格性和财产性两个属性,也就表明公司的性质是双重的。但是,究竟人格性和财产性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冲突的呢?
从表面上看来,公司即是人又是物,本身是矛盾的。但是,实质上,两者并不矛盾。公司作为人格,它所对应的是他的财产,它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权利客体是公司资产。而公司作为财产,是一种权利客体,其主体是股东,其内容是股权。两者又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对立。只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时,才产生人格否定。这时候,股东由于滥用权利,超出其权利应有的范围,导致公司人格独立性被削弱甚至抹杀,所以,对公司进行人格否认是必要的。
此外,股东又两个身份,其一是公司的成员,此时股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这时股东没有独立人格,而隶属于公司人格,这时股东作为社员,形成公司的意志,其行为是公司的行为,结果也由公司承担。而股东以个人身份时,他对应的是自己的财产,其中,公司的资本是股东财产的一部分、
事实上,公司只是股东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确切地说是营利的工具,公司被设立,是为了股东的特定目的的。公司的意志虽然于股东个人的意志不完全相同,但是,确实是由股东意志集合在一起的,公司的财产是以股东出资为基础的。
公司的人格性和财产性是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实体,区别于其他法人实体的根本所在,其他法人实体,不能同时拥有这两个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实体,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生命力,而公司的财产性的特征,决定了公司作为股东财产集合后的资本结合体,资本的增值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公司必须为股东的利益而去从事商业经营行为,在公司资本增值的前提下,增加股东的利益,这才是公司设立的初衷,但是资本增值不是公司的唯一目的,公司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兼顾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因为此方面非公司主要研究问题,故此处不作深入论述。
【注释】作者简介:肖玉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科技大学2007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指导老师:王宾容教授 胡国亨:《法人的统治——迈向以公司为本的经济学》,香港:香港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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