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概念
要分析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应该从公司本身着手,因为公司是股东和公司财产结合的关键。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对各国法律文化和公司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12]。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社团法人 [13]。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公司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都确认了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虽然我国在修订
公司法时确认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但从总体上说,并未抛弃传统的公司概念,仍肯定了公司固有的社团性法律特征。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社团性
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的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经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
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应当是一种社团,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法律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的必要。就典型的公司形态股份公司而言,其股东不可能是单一一个人,此类公司股东和股权始终具有多元性特征,都表现为人的结合和财产的组合,社团性是其本质属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尽管我国修订后的
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常态仍然为二人以上的财产组合,一人公司只不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受到特殊法律规制)。因而也并不否认以社团为常态的公司类型。
(2) 法人性
世界各国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依法设立;其二,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其三,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3)营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