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情形是:
其一,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单位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创作的,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等职务作品;
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课件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关系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知道,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有两个情形,一种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一是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的约定。根据课件的分类可知,被动制作的课件属于法人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当然就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对自愿创作的课件、自己创作的课件、学校倡导与个人申请结合而制作课件,课件都是教师独立创作的思想外化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教师独立创作、独立构思、独立表达,制作出来的课件,既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也没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特别约定,因此,这些课件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也学有人会说,教师利用了学校的电脑、电力及网络,但是一是学校怎么证明教师利用了这些条件,学校不可能对每个老师都派出一个人进行监督或者安装监视器进行监督,监督教师是否利用了这些物质条件,这将严重侵犯教师的隐私全权、自由权,若果学校做不到这一点,就没法证明教师是否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此外,就算教师利用了这些物质条件,但是教师制作课件的目的是为了教学,而且也不需要学校承担什么责任,不符合特殊职务作品的第一个情形之一的要件,因此,这些课件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学校给教师配电脑的目的是让教师很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而不是通过给教师配电脑这一明显的形式,达到争夺教师知识产权的潜在目的。
四、结论
(一) 学校要求上传课件的目的或动机分析
学校的主要业务是教学,那么学校把课件上传网上是为了教学吗?教师做课件的目的是教育自己的学生,对于非本班内的学生,教师没有义务对他们授课,学校想在业务范围内利用课件,也必须尊重作者的权利,不能随意让课件让他人知晓、利用,学校一旦把课件上传网上,所有的人都能利用课件,这对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学校必须考虑到这个后果,也应当承担这个责任。如果学校为了管理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监督检查教师的工作,那更不应该将课件上传网上,否则就是对作者的著作权的侵犯,学校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二)结论
课件是教师独立创造的、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教师智力化的表现,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除了被动制作的课件属于法人作品,学校倡导与个人申请结合而制作课件虽不属于职务作品,但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外,课件从理论上和法律上,都不属于职务作品,那么,既然课件既不属于一般职务作品,也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教师就对课件具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学校对于教室的课件,没有任何权利,课件一旦产生,无论教师是否拿到课堂上讲课,教师都拥有著作权。学校基于管理的目的检查教师的课件,也必须对课件予以保密,不能外泄,否则必须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高校是学术的殿堂,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学校要培养良好的学术环境和人文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人文氛围,让每个老师和学生都感受到学校的熏陶,学校的人文关怀,在良好的氛围中,进行心与心的交流和互动,共同促进学术的发展,为国家、为社会做一份贡献。此外,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对于那些科技大学,不仅要培养起保护自己智力成果的权利意识,还要培养起保护他人智力成果的权利意识,尤其是保护教师的智力成果,否则将会侵犯教师的著作权,而且还会使教师因为出于恐惧之中,而不能好好地教学,这无疑对于学生的利益也是一种侵害。保护创作,就是保护人类的文明,没有不断的创作,人类文明的源泉将会被摧残,人类将会处于蒙昧混沌之中,这将是很可怕的事,因此,必须尊重创造,保护创造,尊重智力成果,保护智力成果,学校必须在管理与教师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尊重教师权利,保护教师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