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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多媒体课件的著作权分析

  也许有的学校会说,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就把整个课程的课件都制作出来,在上课之前先报审查,但是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这种审查的性质,是批准还是核准?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由哪些人审查?教师的课件有的是非常专业的,尤其是那些理科方面的知识,一般的人能审查得了吗?尤其是那些行政人员能审查吗?还有经过审查后的课件,允不允许修改?学校怎样保证经过审查的课件是原来已经审查过的课件呢?这些问题不解决,学校主张教师课件是一般职务作品,又怎能令人信服呢?况且,人的思想每天都在发展、进步,问什么一定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就把课件做好呢?这岂不是禁锢教师的思想,这恐怕不符合大学的现代理念。
  课件是教师是上课时表达自己思想的一种有效方式,那么,课件是否是上课所必需的呢?教师上课一是完成学校所安排的课程,用自己的行动履行自己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尽的义务,一是要向学生传授知识,讲解人生哲理,用古人的话说,就是“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人们把教师比喻成人类文明的工程师,说明教师的职责更多体现在教书育人上,这是一个教师所应具备的高尚品质,因此,教师如何教书育人,如何表达自己的思想,如何同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也无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模式。教师可以通过利用课件并加以讲解而授课,也可以以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讲座式授课,也可以通过案例研究、小组讨论、课外实践等方式授课,只要能达到目的,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任何方式都可以利用,达到教学的目的即可。而且有的老教师无论计算机技术还是自身的体力,制作课件对他们来说,都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如果自己不能制作,就只能花钱请人制作课件,这项巨大的额外成本让一个具有巨大贡献的老人承担,这恐怕不符合人本主义、人文精神吧,我们无法想象,如果让霍金这样的残疾人来制作课件会出现什么样的景象。如果要求上课必须要有课件,将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恶果,一个具有人文关怀、具有人文理念、具有现代理念的大学,不应该强制要求教师上课都需要用课件。可见,课件并非教师上课所必须,教师完全可以以自己的独特方式进行授课,同学生进行交流、互动。如果主张课件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我们会发现,既然上课可以不用课件,那么,一旦教师使用课件,就要被学校主张是职务作品,这对于使用课件上课的老师是极其不公平,会促使教师不做课件,或者是采取上有对策下有政策的办法,将可将极度简单化,应付了事,这恐怕与学校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无法达到学校的目的。
  对于论文式课件、他人课件、音频式课件,在作为课件之前,作者已经拥有著作权,但在被用来做课件后,学校主张课件是职务作品,主张拥有优先使用权,两年的独占权,在这种情形下,著作权的变更仅仅是通过使用这一事实行为,而没有任何法律行为,我们知道,事实行为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才行,而这种情形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这一事实行为并不能改变权利的属性,主张课件属于职务作品同样不成立。
  4.课件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关系
  (1)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其权利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这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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