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严格规定是与立法目的完全一致的。
著作权法第
一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如果把本应属于个人的作品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定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这样做,也显然有悖于立法的本意。 [5]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的答复指出了职务作品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并指出两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但是对于第二个要件,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公民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的界定,二是单位业务范围的界定,这两个问题界定不清楚,将不能很好地界定职务作品,以下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2)公民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界定
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应当在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的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以及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等,指明了该作者的职责范围,公民在此基础上创作的作品,才纳入职务作品考虑的范畴。也就是说,作者的职责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是产生职务作品的基础。对此,一些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指明的或者由职责规章、作者工作单位的业务指标或作者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产生的义务,才能视为作者必须进行创作的职责范围。如果作者工作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指明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就应该考虑到在产生争议时法院很可能做出有利于作者的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职责范围必须要由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明确确定;二是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要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的、重大的相关。 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必须对“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去,这不仅会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侵犯作者的合法权利,还且还会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不公,扭曲社会分配机制。
(3)单位业务范围的界定
单位的业务范围应以法定的业务为标准,一般而言,单位只能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超出法定的业务范围,单位将不享有法定的权利,要承担一定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以从事教育为其第一业务,而且是主要业务,高校的基本宗旨是教书育人,为国家社会培养人才,简言之,高校从事的是公益活动,而高校从事的公益活动,是为教育服务的,高校的主要活动应围绕教育这一宗旨进行,在教育这一宗旨的基础上,才会出现对高校的管理以及同别的单位或其他公民发生业务往来的行为,但这些不是高校主要追求目标,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这一根本宗旨而服务的。
3.课件与一般职务作品的关系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其权利内容
公民为完成法人、其他组织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享有。单位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