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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多媒体课件的著作权分析

  作品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活动的成果。作者经过自己的独立构思,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不论其表达的水平高低、作品的用途、社会评价如何,其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从以上分析可知,作品的独创性研究,对于著作权理论和著作权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此外,依据《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3条规定的各种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文件及其他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则没有著作权。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课件独创性分析
  课件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通过多媒体这一媒介,将自己的思想或者是学校的意志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的外化形式。教师在制作课件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意志或者学校的意志,通过智力创作活动,创作出了富有个性化的、独特的课件,使思想通过课件这一多媒体形式表达出来,课件是思想的表达,是具有新意的、创造性的、研究价值的智力成果的外在形式,因此,课件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具有著作权。
  (二)课件著作权的产生
  作品一经完成,著作权就基于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这种制度因无需另外履行任何手续而又被称为自动保护制度或自动保护主义、无手续主义。《伯尔尼公约》施行的是这一制度。世界上绝大多数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可见我国也是实行自动保护制度。
  课件既然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具有著作权,因此,基于自动保护制度,课件从产生之时起就具有著作权,不管作者是否发表,而且也不需要任何机构的同意或者是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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