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创作课件的主体的不同
(1)自己创作。教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学识、人生的感悟,独立创作出课件,这种课件是教师意志的体现,是教师的智慧结晶,是教师思想的外在表现。
(2)他人创作
A 使用他人创作的课件。根据著作权的规定,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课件,使用人可基于学习研究的目的而对这种以公开的课件加以使用,只要不作商业用途即可合理使用。因此,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把他人的课件作为上课的课件,是合乎法律的规定的,而且对于那些著名的机构,组织专家学者对某一专业问题所编的课件,对于教学是非常有重要意义的,使用这种课件对学生的教育将具有重大的作用。
B 对他人的创作进行改编。教学的目的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传授知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于某些课程,就需要在课堂上播放他人的作品,或者是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制作成新的课件,可以称这种课件叫音频式课件。
3.根据创作的内容不同
(1)提纲式课件。这种课件的特点是讲课的内容只有一个大纲,课件只是起提示的作用,对于提纲的具体内容,需要在讲课的过程中加以解释、说明、细化。在讲课的过程中,教师将自己的思想贯穿在整个讲课的过程中,没有教师的具体详细的讲授,讲课的内容是不完整的。
(2)教材式课件。即是指课件像教材一样,既有提纲,又有具体的解释,教师讲课基本上按照课件而讲,上课基本上是对课件的解释说明;这种课件的内容基本构成了上课的整体和全部。
(3)论文式课件。有的老师把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写成论文,在相关报刊上发表,老师上课时,就用自己的论文作为课件,向学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在研究生阶段,教师上课要突出思想性,不能像本科阶段一样,按部就班的、事无巨细的讲解,而是要充分体现思想性,启发学生思考的能力,培养学生研究的能力。
(4)影视式课件。这种课件的内容是通过动态的动画来体现的,教师在课堂上播放音频式课件后,让学生根据自己所看到的内容,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从而达到教学的目的。
(二)课件的使用
1.在课堂上用。教师课件制作出来后,其主要目的是在课堂上使用,通过在课堂上使用,对课件在课堂上加以讲授,教育学生,给学生以启迪和思考。
2.在校园网上用。对于精品课程的课件,学校可以将课件上传网上,全校的师生都可以在校园网上浏览、观看,或者是下载、学习,这种课件,只能从校园网的局域网上下载,外网则不能登陆校园网或者不能下载该种课件。
3.在互联网上用。课件上传到互联网上后,全世界的人都可以看到这种课件,并且可以下载这种课件,这种课件借助互联网得到了极大的传播。
三、课件的著作权分析
(一)课件是否属于作品
1.作品的独创性研究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体现作者的个性特点,这是作品能受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 [2]。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作者的创作能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必需条件,即对著作权司法实践而言,只有具有独创性,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才可能获得保护,也才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独创性评判构成了判定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前提和基础,也成为著作权司法界感到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我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郑成思教授认为,涉及个案时,“看被诉人为侵权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性的方式包含了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 [3],比较有利于认定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