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西方或东方国家20世纪以来,法律的发展均突破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藩篱,出现了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现象。西方法律的重整过程是“私法公法化”;而我国重整的过程则主要是“公法私法化”。[95]东西方法律的重整方向呈背道而驰的现象,并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这种差异完全是由于东西方原有的经济体制、法制传统与法律价值取向等社会政治、经济与历史大背景不同所至。经济法由于是社会经济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阶段的产物,其所面对社会经济关系,远比民法诞生时所调整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要复杂的多,它要矫正已经被市场调节扭曲的社会经济关系,依靠传统单一的任何法律规范都将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经济法产生之时,就突破了公法与私法及传统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形成了由多种法律性质的规范有机结合的、综合性的规范体系。“经济法规范不是私法规范,私法规范比较概括从而有利于私权推定,私法规范的任意性有助于保障私人的意思自治;也不是公法规范,公法规范比较具体从而有利于权力制约,公法规范的强制性有利于国家意志的贯彻。经济法规范介于两者之间,它寻求基本原则与具体规范的最佳结合,经济法规范比较适中从而有利于社会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合理适用,经济法规范是一种弹性规范,尤其有利于社会公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审时度势灵活地自由裁量。”[96]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渗透和融合。”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97]还有学者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论证道:“由于商品经济的演变和发展,以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各自据守公法与私法领域的二元法律结构即被打破,产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交错与交织于一体的新的法律领域,这一领域被描述为经济法。经济法是商品社会经济关系演变和发展的产物,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和作用的产物”。[98]例如,德国颁布的《能源经济法》第2条第2项规定:“本法所称之能源事业,系不论法律方式及所有权关系,凡有提供或管理电力及瓦斯之企业及商号皆属公共能源供给。”第3条规定,帝国经济部长有权要求本法所规范的企业,提供任何有关经济与技术事实的资讯;部长有权以公共利益为由,否决各企业对能源设施的兴建、更新、扩充及停止使用计划。第7条规定部长有权颁布行政命令,或对个案颁布行政处分来决定能源契约的费率与售价。1932年12月4日颁布了《地区大众运输法》,本法在其前言中宣布:“在国家社会主义时代,运输的指挥是国家的任务,交通工具可为私人或公有,但是皆须受到全国统一的法令所拘束。”以上两部法律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使二者相互协力,共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
我国早期的经济法研究曾经把经济法法域归属定位于公法,但是,现在对经济法公法兼有私法的定性,基本取得了共识。
【注释】作者简介:郭富青,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198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三年,1989年考上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2年毕业,并于华东政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2001年,应邀赴香港城市大学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晋升为教授职称。长期以来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尤其是致力于企业法、
公司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较深的造旨。主要论著有《合伙企业法论》、《
公司法教程》、《企业法》等8部,并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经济法制》、《河北法学》、《社会科学家》等刊物,公开发表法学专业论文50多篇。其中有8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被收入《中国商法精粹》。《建立我国拍卖法律制度初探》一文曾于1996年荣获中国社会科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学论文优秀奖;《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运行的法律机制》,1998年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建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的思考》,荣获200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论商法的立法模式》,荣获2004年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中国商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2等奖。现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陕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