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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三章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与法益保护结构

  二、公法的本位及其法益结构
  古罗马时期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学家乌尔比安以“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划分标准形成的。这是建立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和对立的基础之上的。乌尔比安将涉及国家利益、以维护社会利益的为目标的规范归入公法,涉及私人利益,维护私人利益的规范归入私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法就不保护私人利益,也不意味着私法只保护私人利益,可以置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于不顾;而是强调公法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私法则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
  公法往往将社会公共利益上升或拟制为国家利益,或者说让社会公共利益披上国家利益的外衣,以国家利益的名义获得保护。宪法是立国之本根本,国体和政体都要通过宪法的规定加以确立,然而,建立的国家目的是谋求人民的生存和发展,让人民安居乐业,过上更加美好和幸福的生活。为此,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另外,《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查检察院,国旗、国徽、首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总称。它是通过界定行政权利的边界,督促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其越权或滥用职权,使行政系统能够高效运转,充分体现国家的各项职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促进人民大众中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的实现。行政诉讼法则是从程序方面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正当的程序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从而确保人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刑法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可以将犯罪划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德国1871年的刑法典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刑法的分则体系。我《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该条所构建的法益结构十分鲜明,国家、社会、法人(包括劳动群众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依次排列,分别加以保护。按照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学说,认为犯罪在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仅仅是对公民个人的侵害,因此,刑法以保护社会安全为已任,属于公法的领域。[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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