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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二章 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经济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社会公共非经济利益主要包括:(1)社会管理秩序。建立健全良好、有序的社会公共秩序;行政管理秩序;司法秩序;善良风俗习惯;国边境管理;公共卫生、文物古迹保护;环境资源保护。(2)民主政治利益,在民主政治秩序中,公民能够享有充分的民主参与权,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拥有言论、通信、出版、结社、宗教信仰、传播民族文化、延续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自由。(3)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其他社会公共非经济利益。
  四、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类型的开放性与前瞻性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具有开放性与前瞻性,其开放性是指它犹如一个公共的池塘,可以不断地接纳新型的公共经济利益类型;其前瞻性则是指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不是静止不变的,现在属于特殊需要的个体利益,将来一旦上升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共同需求,就会转化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因此,对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应当用前瞻性的眼光去看待,公共政策和立法应当做好对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发展变化趋向的预测,制定政策和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浪潮不断地向前推进,一方面,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而是扩展到全世界范围,环境保护、大气污染、全球气候变暖、金融风险、南北贫富差距扩大、爱滋病、禽流感、毒品走私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已经对人类的公共经济利益构成了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将有新型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不断地涌现。就一国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社会公共需求也会随之不断地增长,例如,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之后,网络公共安全的问题随之而来,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和立法保护互联网的畅通与安全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由于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提高,人们拥有私人汽车的数量迅速增长,因此,修建公共停车场就成为一种当前急需满足的公共需求。还有,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致使经济增长速度与能源供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节约能源,确保能源安全就会成为特别重大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此外,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必须要保持其可持续增长,这是保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保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不仅关系当代人共同的普遍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下一代人将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使下一代人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延续下去不至于中断。
  
【注释】作者简介:郭富青,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198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三年,1989年考上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2年毕业,并于华东政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2001年,应邀赴香港城市大学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晋升为教授职称。长期以来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尤其是致力于企业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较深的造旨。主要论著有《合伙企业法论》、《公司法教程》、《企业法》等8部,并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经济法制》、《河北法学》、《社会科学家》等刊物,公开发表法学专业论文50多篇。其中有8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被收入《中国商法精粹》。《建立我国拍卖法律制度初探》一文曾于1996年荣获中国社会科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学论文优秀奖;《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运行的法律机制》,1998年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建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的思考》,荣获200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论商法的立法模式》,荣获2004年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中国商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2等奖。现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陕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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