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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二章 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经济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法学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大多侧重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学者之间的观点虽然有差异,但是大体可以归纳两个方面:第一,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即自由竞争秩序,是为了确保对等交易权的恢复,维持和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第二,认为经济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包含生产者、消费者在内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或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69]笔者认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公共经济安全。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自由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种类服务,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并在良好的商事信用的基础上,确保种类经济主体的交易安全。以国家的强制力制止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市场系统风险的防范机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减少或消除经济危机。(2)创造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国家应大力发展基础产业,做好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尤其是要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关键的设施处于安全和适用状态,为种类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基础性条件和环境。(3)保护经济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土地、矿藏、水流、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是人们生存和发展基本环境和条件,目前在我国尤其要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均属于公共产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将会阻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降低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福利。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为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克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局限性。(4)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沟通国内与国际市场;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规则体系,进而确立公平、有序和高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包括制定和确立产品消费和使用安全的标准;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秩序、商品和其他财物出入境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税收征管秩序;市场管理秩序,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5)建立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系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为执行一定职务而取得、使用与管理一定资金财物的行为。在财政学看来,公共财政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建立的国家财政模式。马克思曾经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70]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财政的功能被不断的扩张,它已不再仅仅是获取行政机构运作经费的手段,更重要地它还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国家公共财政职能就是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且应当局限于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71]建立公共财政不仅是保证政府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国家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前提,它不仅能够使国家社会管理的职能能够充分的发挥,更重要地是增强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以便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公共财产。政府代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国家、政府的起源来看,这实际上是政府把人民给予它东西,出于满足公共需要的目的又给予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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