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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二章 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经济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研究本身就存在着局限性和一定的障碍。概其要者而言,有三个方面:第一,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拥有抽象性、模糊性、不特定性、不可分性和不可称量性等特征,而对公共利益进行分类就是要变抽象为具体,由模糊到清晰,使不特定转为特定,对整体加以分割,并试图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无、大小及多寡进行判断和甄别,这本身对公共利益的本性就有所违拗,因此,有极大的难度。第二,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公共需求的多样性,必然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多层次和多样性,因此,通过某种标准对其分类不可能穷尽全部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样,除了一些典型形态的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加以明晰化之外,仍然会留下一定灰色地带。第三,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开放性、相对性和可变性,而用特定的标准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类,则是通过一个静态和固定的角度及准则去观察和审视社会公共利益在某一时空环境和关系中的存在和表现形态。这就难免会造成不周延,挂一漏万,顾此失彼,瞻前却不能顾后。因此,社会公共利益的类型化研究,对动态地去认识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和变化会有所妨碍。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分类标准及其分类
  分类标准是社会公共利益分类研究的基础,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不同的分类。通过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对社会公共利益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面、不同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多角度的考察、分析研究。
  (一)以社会公共利益所包含的内容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包含那些内容,难以度量?换句话说,那些利益形态才能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每一个学者所依据的标准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学者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异,他们各自所划定的范围,列举的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项目均有所不同。
  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奠基人庞德将社会利益的类型归纳为五种形态:(1)追求公共安全的利益,即生命、身体、交易安全。包含人民安全、大众健康、公共秩序,在市场社会里,追求保障所得的社会利益,以及追求保障交易安全的社会利益;(2)追求社会制度安全,即追求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制度安全;(3)追求社会资源保护的社会利益,即追求社会资源正当使用和永续的利益;(4)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利益,即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5)追求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即追求个体自主、个体生活及个体有充分发展机会的条件。
  我国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应当包括:(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4)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5)公共道德的维护;(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等等方面。”[64]另有学者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表述为:(1)社会经济秩序;(2)社会经济安全;(3)以国家名义体现的经济利益;(4)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5)经济增长与经济效率;(6)弱势群体的保护。[65]以上对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方面的分类,尽管语言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是其实质内容却表现为大同小异。小异之处是我国的学者强调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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