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二章 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经济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郭富青
【全文】
第二章 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经济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上位概念,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性,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是特殊的社会公共利益。本章试图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类型化研究进一步揭示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丰富内容,明确其外延边界,从中探求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所包含内容。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类型化研究的意义及局限性
德国法学家Arthur Kaufman强调“对事物本质的思考是一种类型学的思考”。分析法学的任务就是分类,包括定义,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善的分类,谁就能获得法律完善的知识。我们在运用抽象概念的时候,往往面临一种危险,这种危险在其他学科中也同样存在,那就是易于偏离现实世界,所以,避免此种危险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以实例来辅助我们的抽象思维。[62]德国法学家拉仑兹对此持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当抽象的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辅助思考形式是‘类型’。”[63]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如果仅停留在对其下定义的阶段,而不是进一步弄清社会公共利益包含那些公共性的利益类型,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它们是如何产生的,有那些特征?各种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那些实际表现形式或者载体,它们的代表、维护者是哪些主体及可能被侵权的形态有何不同?要是我们不能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那么,社会公共利益就会永远是一个无法把握的抽象的概念。由于因此无法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社会公共利益就只能是一种被当作托词,为自私自利行为辩解的标签,是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崇高的虚幻。因此,对社会公共利益作类型化的把握,使其相对具体化,为人们易于认知和识别,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对社会公共利益作类型化研究,更有助于我们划清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看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内容上的差异;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发现二者在某些领域的交叉和重叠。
其次,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研究有利于我们认识和把握公共利益范围伸展的广度,认识和领会社会公共利益的多样性和深层次的内涵。
最后,对公共利益作类型化研究有助于我们根据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性,采取有针对的保护措施,作出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就全部的法律体系而言,无论是
宪法还是每一个部门法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它们保护的公共利益的类型、角度、层面和具体方式会有很大的差异。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公法与私法,以及公法和私法各自领域的部门法,例如,
宪法、
刑法、行政法、税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方面、范围和特有的方式、方法,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