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和裁决的解释
当政府决定对某一类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时,需要给予相对人必要的告知,使得行为人了解到可能受到的反倾销措施,在内心形成一定的预期,以便选择自己的合理行为。政府在实施反倾销行为之前必须做出必要的告知,给予行为对象一种必要的通知。政府对自己所采取的各种具体的裁决行为,必须给出相应的解释,让相对人了解被采取反倾销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使他们能够接受这种正当性行为。当相对人自愿接受制裁时,政府行为才会在现实中得到支持和拥护,也才会发挥实效。
(二)现场调查程序与确定。
在具体裁决倾销行为时,需要对各种相应的标准和条件给予充分的告知,对各种行为的选择做出合理的解释。在选择行为的程序上,要充分的保障各种具体的程序性的权利,做到相应的公开和透明。在可能采取的相关措施时,需要给予对方尽可能详尽的资料,让他们获取到相关信息,实现对自身处境的明确认识。应对方请求,不论先前有没有公示通报,应该及时提供各种与所采取的措施相关的资料。这有利于相对人选择自己行为以及合理预期政府可能会选择的行为,实现选择自己合理行为的必要前提。
对可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上,给予利益相关人和当事人合理的申辩机会。在可能对当事人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申辩,给予相对人表达自身主张和利益的机会,进行充分的告知,使得对方的要求得到表达。对于认为政府在反倾销的过程中,哪些地方做得不合理和不符合规定的地方都可以进行反驳,但这些都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基础,给出合理的论证。
(三)公告临时措施和裁决结果
提前公布可能采取的任何措施,对于影响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任何行为应该及时、可能的予以告知对方。对于各种已经做出的裁决和主张,必须通过正规的、书面的形式予以表达出来,做到公开和透明。只有如此,才能使相对人有充足的认知,也才能接受政府的反倾销行为。另一方面也能够给予其他社会消费者和下游产业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了解反倾销的事实,也才可能有机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调整和选择自己的行为,采取转移投资或寻求别的方式,实现对既有投资行为的补救,将自身行为可能的损失降到最小。作为社会中的消费者和相关产业的组织,还可以通过自己的积极参与到反倾销活动中,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甚至建议如果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会造成的现实损失,这也是社会的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必须予以充分的考量。
五、我国在反倾销中透明度问题的对策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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