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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中的透明度问题

  (二)反倾销措施中的公共利益考虑
  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在于,某种商品由于倾销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新工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障碍,这是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但是倾销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它能带来相对廉价的商品,满足消费者具体要求,同时对于倾销产品的相关产业和部门也带来实质性影响,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行为的决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相关部门的利益,即需要进行公共利益的衡量。根据WTO 成员反倾销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公共利益是指包括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工业用户、消费者等利害关系各方利益在内的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利益。[6]从20世纪80 年代以来,在舆论压力下,各国反倾销立法中开始出现这类条款,如欧共体、加拿大等。但刚出现的条文都只限于“听取”公众的意见,十分软弱无力。欧共体立法明文规定,最后还要以有关产业部门利益为重。在这种国际背景下,WTO守则的条款也难脱这种影响。[7]WTO只是提供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相关规定还得有各个国家具体制定。
  在各国的反倾销立法中,越来越倾向于注意保障消费者和下游产业的相关利益,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提供必要的程序,让相关的利益群体参与到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中来。国家在准备实施反倾销时,需要注意到社会整体的利益。国家“不仅应当考虑相关产业的利益,还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包括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工业用户、消费者等利害关系各方利益在内的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利益,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做出最合理的选择。[8]进行各种利益的权衡,从而采取一种对自身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实现国家整体利益的保障。在美国对中国提起的彩电反倾销案例中,美国的五河电子对中国彩电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后,美国当地的零售商,比如沃尔玛、BESTBUY、APEX等就站在中国彩电企业这一边,力证中国彩电不存在倾销之举,这些商家根据的就是美国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条款。[9]
  (三)对执法当局权力的一种无形制约
  现代民主国家走的一般强调法治化的道路,用法治的手段来进行社会生活的治理,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因此,在反倾销的过程中,也需要有具体的法律来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政府行为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依据,因此公开、透明度原则无疑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之一。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反倾销行为时,对于一切与相对人利益相关的资料,都应当公开和透明,这样才能对反倾销的政府行为,给予合理的规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要求政府行为做到公开和透明,这是对政府行为的正当限制,使得政府不得不在行为的过程中,严格的按章办事,做到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使得民众也能对政府行为有合理的预期。这也是美国、日本等国在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的强烈不满之处,他们都认为中国政府的行为在公开和透明度问题上做得还不够,不利于他们商业利益的维护。
  四、透明度原则在反倾销措施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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