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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中的透明度问题

  (二)我国反倾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严格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和相关国际协议,依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3条,已经颁布了《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其中第5条规定了利害关系方可以查阅的公开信息的类型。根据反倾销条例8条以及第6条和第9条规定了关于调查和损害裁决的规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信息也是可以查阅的。以前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的损害调查的职能已经被并入了新建立的商务部,由商务部来实施原有的职权,并对外负有将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以及在采取具体的相关反倾销措施时,相关资料和可能的程序、措施公布的义务。
  三、透明度原则的内涵
  (一)反倾销措施中的程序性公正
  正当程序是英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具体包括公开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避免偏私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由没有利益牵连的人做出;公平听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其中,避免偏私规则主要又包含三项具体内容:一是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二是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三是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5]在国家实施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某种程度上,反倾销行为可以认为是政府行使国家的公权力,来干涉自由的贸易行为,其中的贸易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当在双方发生争端时,国家居于强势地位必须给相对人必要的权利保障以及相关的正当性程序保护。
  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应当对进口商给予及时的告知,使其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甚至于使相对人做好可能承担的反倾销措施带来的各种具体负担的准备。国家在采取反倾销过程中,坚持一种充分尊重贸易主体利益的立场,同时表明国家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才采取此类措施的,这是必要的。这对于全球性的贸易自由化,消除人为的贸易壁垒和贸易障碍,也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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