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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背景下的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型

  (五)违宪审查
  从国际社会来看,很少有国家的法院认为税法条款违宪,违反了“水平平等”和非歧视条款。Dieter Birk教授指出了德国在这方面的一些经验:“德国宪法不仅包括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且它还要求立法者来平等地征税……只有当税法根据每个人的能力来不同对待时,税负才会平等。平等的税负意味着根据每个人的经济能力,而不同地对待每个人。 [15]199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German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支持了一项先前的判决,认定宪法要求政府公平和平等地征税,对于工资征税而不对利息,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条款。 然而,Birk教授认为:“平等原则对于税法的作用很小。”[16]
  其它的欧洲国家也不太愿意学习德国法。以色列列最高法院(The Israeli Supreme Court)采取了一种有趣的做法。在Kaniel v. Minister of Justice 一案中,一位数学教授上诉到最高法院。这位教授声称2003年以色列税收改革法(以色列宣布公司税减税、投资税收优惠)倾向于资本优惠,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权利和原则,特别是违反了保护那些支付50%税率的公民的财产权、平等权和职业自由权。以色列最高法院并没有反驳起诉者的意见,法院认为税法,像其它的任何一部法案一样,都应该接受司法审查。法院针对是否存在歧视进行审查,但是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法院使用了“支付能力原则”作为评判标准。因此,如果两个纳税人具有同样的能力——资本获得能力和来自其他收入的能力——他们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 [17]根据这样一种理论,倾向于对资本征税,该争议之法案违反了平等保护的宪法权利和利益而违宪。然而,根据以色列宪法,仅仅违反宪法权利和利益,并不能足以构成违宪而无效。在Kaniel案中,法院认为税法改革承担了一项重要的公共目的,它的实施有助于维持基础设施建设,因而保护和促进了人权。[18]
  然而,本案为未来对于税收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大开方便之门。“现在还不能够让我来评价税收改革的成功与否和将来的影响大小,因为税法刚刚修改过,所以我的结论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有可能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发现为了促进社会的目标,而违反平等原则,将成为部恰当的现象。在目前情况下,无论如何,我不能得出这部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的这样一个结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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