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
2、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该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及范围、概念系统、基本范畴和核心理论;
3、范式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范式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论坛、舞台;
4、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
5、范式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种(学术形象)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2]
上述这五个方面均体现为对科学研究中各种信念、认知成果、研究方法的整合与升华。所以,亦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范式的实质是科学活动中的整合与升华,范式的转变实质就是提出一套全新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 从部门法学的研究范式到宪政的研究范式
我们一直倡导税法是综合法律部门,税法学是独立学科,故很有必要对财税法
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多维度的研究。在法律体系中,
宪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法都应当以
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得与
宪法相冲突;同时,各部门法也都是
宪法的发展和落实,是
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和体现。税法作为部门法需要
宪法的指引和规范,以免脱离宪政轨道;
宪法也需要税法部门法的细化和补充,以落实自己的思想和理念。“法律通过本身的逻辑结构,奠定了自身被接受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系列规则体系,使个人在进行目标合理的行为时,能确定其行动方向。” [3]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
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以
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
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宪政范式下的税收法学内容包括以下一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