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唐晋伟,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对于这些被禁止的协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2款则进一步宣布其无效性。
《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2条都确立了豁免制度,我国《
反垄断法》也不例外,在第
15条中
规定了豁免制度。
依据
《反垄断法》中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不管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地对垄断协议进行查处,还是司法机关依据相
关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被动地宣布垄断协议无效,都是对
反垄断法的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7年版,该书对第
13条和第
14条的说明及立法理由。
“征求意见稿”第8条:经营者不得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合谋进行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
的价格;(二)串通投标;(三)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四)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五)限制购买新
技术或者新设备;(六)联合抵制;(七)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一审稿”第7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二)限制
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的;(五)联合抵制交易的;(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一审稿”一直到成文稿,都是作为第1条也即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出现的。有趣的是“征求意
见稿”第1条中并无此项规定,此外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条中也没有将经济效率作为立法宗旨。
“
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透视”——
反垄断法“一审稿”审议阶段的发言选登,参见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
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49912&pdmc=1520。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0月28日。
“关于法律规定的三个垄断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二审稿”发言摘登,参见全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68175&pdmc=1520。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10月28日。
“本法没有特别说明哪个卡特尔当局享有管辖权,同时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歧视行为的影响或者竞争规则的效力超过
一个州的范围的,由联邦卡特尔局履行本法委托给卡特尔当局的职责,享有本法赋予的权限。其他情况下则由州法规定的享有管
辖权的州最高机关履行职责、享有权限。”相关译文可参阅:《中德法学论坛》(第4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