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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文书改革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四是对责任比例的合理判断。在甲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如何体现双方究竟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就成为衡量法官水平的重要尺度。有不少法官在判决时往往会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让双方认为自己和对方都有过错;也有的法官将双方的过错折抵,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来个息事宁人、不偏不倚;还有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或最低违约金比例进行判处,使得败诉当事人有苦说不出。在承担责任比例上能够科学、公平地进行判断,可以充分体现法官驾御审判的能力,体现其处理争议的平静和公正的心态。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自然不须再另行制造标准,但是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官从公平、公正的立场和原则出发,运用通行的法学理论成果,作出及时、果断、正确的裁判。因此,法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与基础。对案件的处理先入为主,片面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根本不能做到公正处理案件,也无从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益于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这也告戒我们,应当从正面、有利的方面引导裁判文书的改革,引导正确的司法方向。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实质走向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决定了我们司法改革的进程,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度。裁判文书改革能够进一步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亦可督促每一位法官加强自身修养,增强其职业荣誉感、使命感。裁判文书的改革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相辅相成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裁判文书中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体现,就能够使得裁判文书的改革得到健康的发展,也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注释】作者简介: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法学教授。

刘莉 孙晋琪 著 《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与借鉴》 《法律适用》 2002年第3期 第18—19页;
钟鸣 范跃如 著《民商事裁判文书需要完善》人民法院报 2002年6月18日;


王利明 著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64页;
高洪宾 著 《 民商事审判新问题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年11月出版第385页。
张卫平 著 《再谈裁判说理》人民法院报 20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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