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世界的本质并不是那么一种或几种的“物”,物体都是被感知出来的,没有了感知就没有了物,真正的本质的存在就是一种“存在”而不是“实在”,它无固定的形状、气味、声响,它是一种“原材料”,它通过被感知而出现,在没有感知的地方消亡,而且感知的不同决定了它的不同状态。这正如水的形状:水是没有形状的,装它的容器决定了它的物质存在状态。可是,我们世界的本原有一点与水不同:水是有限的,可以用某个一定大小的容器承载,而作为原材料的本质存在是无限的,任何感知只能把握它的一小部分,用水的角度说,它对任何容器都是“充分外溢”的。 然而把这样一种存在说成是“本质”其实也是不好的,因为这种原始的、不具体的存在没有任何指导作用,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并没有表现出物质的什么根本的属性它只是模糊的“一团”什么东西,但它可以被我们的感知任意塑造——所以,那种永恒的、本原的、高贵的“本质”本身是不存在的,即:本质本身是虚妄的。
但是,我们却感觉不到这种虚妄,因为我们在一定的时期感到了大致相同的感受,这就是“主感知”的存在,它使我们并不迷惘于广大世界与我们有限眼界的巨大矛盾之中,甚至当我们能用恰当的方式将其表现出来的时候,它还是美的,能引起人的审美冲动的。在古典时代,人们以自由而崇高的精神来感知世界,所以呈现出了一种和谐而静穆的美感;但到了现代以后,社会被工业精神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强行塑造了,变得程式化,人们的感受都被安排了“轨道”(譬如“文化工业”⑴的产生),这样便出现了人的“物化”和“异化”的问题。其中就出现了非常重要的一种强制感受方式的方式:法律——而它也是应该在这种社会中诞生,又必然要在这种社会中灭亡的。
文本系统
文本系统就是用文字作为表达方式的系统。 在讨论法律文本之前,先说说艺术。艺术的目的在于制造审美效果,而它的方式就是给予人们以特殊的感知方式,以期待人们自己的特殊的感知结果,这种功能如果成功的话,就创造出了“美感”,艺术的目的就达到了。 所以,真正伟大的艺术家总是试图或下意识地给人们多种感知的可能,所以艺术是最自由的探索世界的方式。 从文本的角度看,经典的优秀的文学作品总是给人无限的感受,从而使人认识到多个世界(而不是更好地认识世界)从而不止局限于自己成了模式的感知之中,这就叫做美感——而以“纯技术”的眼光来评判文学作品的“不准确”就是愚蠢的,因为既然我们的世界是纯粹的感知,所以越是“准确”的东西反倒越空洞和混沌不清,法律文本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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