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情各不相同,每个国家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方式都有不同,但无非是在媒体代表的言论自由与司法代表的公权力之间的寻找平衡。1994年的马德里规则指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这与现今国际主流社会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即以保障言论自由为基础,并以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以二者的良性互动代替矛盾与冲突。对我国而言,这一良性互动的前景应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根据党对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相关法律,使媒体报道司法、司法限制媒体介入均能有法可依,被限制报道自由的媒体也能有法定的救济途径,而行政文件和领导讲话不再具有大过法律的约束力。
2、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回归到权利与权力之间。媒体成为民意的代表,不再具有控制其他权力的政治能量;
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落到实处,并得到制度性的保障,法官仅以其理性与良知,并通过庭审中展示的证据来做出裁判。
3、媒体与司法之间通过协商、互动形成良性的合作。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依法公开必要的信息,掌握住新闻宣传中的主动权;媒体则通过广泛而深入的报道,促进司法公正与独立,并通过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减少对民众的误导,避免造成针对司法的不正当的舆论氛围。同时,司法还要通过自身程序的完善来抵消媒体介入司法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但在现实的国情下,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司法权独立性不强、法官素质不高、法院应对媒体介入经验不足等因素,以及媒体权力扩张的现实、媒体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等因素,在构建媒体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时,我们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1、在新一轮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加大对构建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完善独立审判的制度保障来消除媒体介入对司法审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2、完善、细化审判公开的相关制度规则,以公开促公正,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可接受媒体的报道。同时,媒体在参加庭审进行报道时,也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并做到三无,即无闪光、无声音、无大幅度的身体活动,避免对庭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使法院得以在案件报道中掌握主动权。对此,肖扬同志曾有过精确的论述:“掌握大量信息源的人民法院,要更好地为自身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注意尊重和遵守新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地依法公开必要的信息,以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与媒体报道工作的良性互动。……在突发性事件中,新闻发言人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的新闻发布出去,就能抢占先机,把握主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在前文对刘涌案的分析中笔者曾提到,案件报道中法院声音的缺失,是导致法院在给刘涌量刑时不得不考虑所谓民意的重要原因。如果能掌握新闻报道的主动权,避免媒体报道被控诉机关提供的材料引向一边倒的情况,事情也许能有不同。
4、在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发布命令限制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和证人等等知情者在判决之前对外披露案件情况。但是,这种限制应当是在有法律法规明文依据下的,为了司法公正的目的不得已而为之的限制,且该限制应“以尽可能最低的程度和最短的时间,可以用较低限度的方法达到目的时,不能使用较高限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