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
由于媒体的热炒以及最高法院破天荒的提审,刘涌案几乎成了当年最为火爆的话题。本案一审宣判前,就有诸多主流媒体先后报道了本案在侦查起诉等各阶段和环节的情况,公安机关还向媒体披露了刘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种种犯罪事实、当地官员为其充当保护伞、中纪委领导参与调查该案等等内幕,总之在审判前就先造成了必将其置于死地的舆论氛围。这期间,却没有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出面来呼吁公众不要依媒体报道而对未决案件形成确信,更没有对大肆进行着的偏向性报道的限制。所以二审改判刘涌死缓后,媒体及网络舆论会再次沸腾。各大媒体相继发表评论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甚至还有网友发出了“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评论,一些专家学者牵扯其中发表的意见更是成为了大多数民众批判的对象。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刘涌一案高度重视,并破天荒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最终的结果自然是刘涌被最高法院提审并判处死刑,媒体的“审判”最终借由最高法院的领导意志得以实现。
我们不用考虑张金柱“我是载在了记者手里”的话,不用考虑当地的官员是否有借本案整顿治理官场作风、缓和民众与权力阶层对立情绪的打算 ,也不用考虑刘涌案是否就是人民监督司法的庶民的胜利。因为从整个司法过程来看,这两个案件得出最终审理结果的直接推动力其实来源于主审本案的法官之外:张金柱案的圆满审结来自于当地领导的表态,而刘涌最终被改判死刑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理由的提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有人揣测这是“政治角力”的结果 ,而笔者更希望它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媒体的迎合,虽然这种迎合毫无道理可言。但无论如何,这些案件中的媒体都不是通过对具有审判权的法官(我国没有负责事实审的陪审团)直接施加影响,通过信息污染的方式来影响审判结果的。这与“媒体审判”完全是两个概念。这个过程似乎更应该被概括为“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司法”,也有人戏称其为“行政审判” 。换言之,如果媒体无法得到领导的认可,媒体就是闹翻了天也没有用(如陕西的周老虎事件)。
4、实然层面上的分析之二:媒体的强势与司法的弱势
顾培东先生认为,媒体影响司法的方式有通过影响社会公众间接影响司法机构、以其自己行为直接影响司法机构、通过影响能够指导司法机构的机构间接影响司法机构等三类。 但笔者认为,最终能够实现影响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还是通过影响领导而影响司法,顾先生提到的前两种形式最终还是、也只能是通过第三种形式来实现其影响。这在我国是有其现实根源的。
我国的媒体因其“党政喉舌”的身份而具有超出媒体的政治优势,许多官办媒体本身就代表着党政意志来引导民意与舆情,媒体权力的扩张在所难免。同时,媒体天生以民意的代表自居,以揭露社会丑恶、抨击不公为己任,道义上的优势使得媒体在介入司法时坦然无惧。
相对于媒体的强势,我国的司法权却显得弱势许多。司法权的独立性尚不完全,各方面的有实际意义的牵制过多,使司法权缺乏独立对抗媒体的底气。而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公众对司法的评价过低等等,进一步导致了司法在媒体面前弱势地位。另外,我国法院在应对媒体介入时缺乏经验,司法与媒体的沟通协调仍处于相互试探阶段。强势的媒体在介入弱势的司法时发生矛盾,造成关系紧张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和谐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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