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到这一点,首先仍需要从分配效率的角度认识赋予著作权的合乎需要性。在缺乏反复制等手段保护作品的情况下,竞争者能够复制体现在原创作品中的创造性,以及与原创作品的某种演绎性使用相关的公共商品,这一状况存在时,市场将使得原创作品的创作不足。此时,授予作者作品的一些专有权像复制、演绎等,将吸引额外的资源进入著作权作品的创造。但是,在这种保护仅仅涉及作品与非作品的生产之间的差别将会导致个人期望本来可以投资在其他作品的生产上的资源的更低价格,对这种保护产生的额外的作品有可能比把资源用作其他方面的投资对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然则,著作权如果不是用于纠正这些差别,这种保护将是不合乎需要的。
适中的著作权保护将会吸引额外的资源进入著作权作品的创造,并可能导致产生更多的额外作品。对为著作权保护的一些手段提供正当性的分配效率的同样考虑表明,额外的作品被创造产生的社会价值比起同样的资源用作其他方面的投资产生的社会价值要大些。因此,需要考虑著作权理想的保护范围的具体保护程度和种类。在著作权保护不足的情况下,会导致对原创作品创作的不足。给予著作权的一定保护水平将吸引一部分社会资源在著作权作品生产领域的分配,因为这种著作权保护将使个人期望无论他的资源投资在作品或者是非作品的生产中,只要两者产生的社会价值大致相同的话,他将会就资源获得大致相同的价格。虽然经验分析是有限的,这种分析连同关于作品与非作品生产之间的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讨论表明,为了确保这样一个公正的价格,著作权应该仅禁止精确的或者接近精确的复制,以及对著作权作品的非变化性的演绎性使用。提供这种保护应当确保在价格和促使个人将自己的天分和资源投入到最高价值使用的边际社会价值之间平衡和协调,无论是否为额外作品的生产还是非作品的生产。著作权如果将资源流向了额外作品的创造,而这些资源在我们的经济中如果被作其他用途的话,会具有更大的价值,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著作权的扩张保护是不合乎需要的;反之,著作权扩张则合乎需要。
从著作权的分配效率原理看,著作权的扩张具有机会成本。著作权被扩张后,我们可以对既定的原创作品的投资增加经济上的回收。我们从而可以以劳动和资本的形式利用资源,将创造性努力融入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之中,从而增加智力作品的数量。 [8]但是,著作权扩张增加的对作品的创作也是具有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投入到作品创作的资源的增加意味着同样的资源分配在经济的其他领域的减少。也就是创作这些额外的作品,我们必须从经济的其他部分剥掉一些资源。 [9]著作权的扩张施加了这样一种机会成本,即社会失去了本来可以通过做其他方面投资而获得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看待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不仅仅是需要考虑著作权扩张进一步限制了对所产生的作品的公众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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