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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扩张及其法律和经济学探讨

  (一)著作权扩张的利益平衡透视
  如果从著作权扩张强化了对创作的激励但进一步限制了对作品的接近的角度考虑,可以从“鼓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的视角加以理解。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界定著作权的适当的保护范围,需要评估著作权的激励与接近的平衡关系。这里所说的鼓励和接近之间的平衡与作者的专有权保护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信息的接近的平衡是从不同方面阐述同一个问题。在本质上,著作权扩张依然是著作权法对作者等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确保社会公众接近作品的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要求使然。在新的环境下,特别是技术发展引发的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失控的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的天平需要重新调整,在著作权人一方适当增加一些“砝码”——适当扩张著作权。否则在新的环境下著作权利益失衡现象将越来越严重,以致著作权激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目的无从实现。可见,激励与接近的平衡原理,在提供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方面实质上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根据鼓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原理,更大的著作权保护对于提供创造性作品的创作给予经济上的激励是必要的,除非更广泛的保护威胁到对接近的需要,否则更多的著作权扩张是合乎需要的。著作权不仅能够而且应当继续扩张直到可能会妨碍未来作品的创作或者创制一个不适当的垄断为止。易言之,把对接近的潜在的减缓作为扩张保护的成本,应该继续扩大著作权,从而鼓励更多作品的创作,直到进一步的保护将威胁到接近的需要。考虑到这些方面,定义著作权的适当的范围成为一个平衡更大保护范围的事,它体现为增加对这类作品创作的激励,以及对这类作品接近的减缓之间的平衡。这里就存在一个平衡点问题,这种平衡显系一种动态平衡,因为技术等影响著作权扩展的因素也是动态变化的。
  根据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原理来认识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始终需要注意到在著作权扩张中平衡机制的“两端”:著作权扩张作为对增加作品创作的激励和由此带来的对作品接近的进一步限制。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原创作者创作作品的激励,并会导致更多的这类作品的产生。然而,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限制了对这类作品的接近,特别是限制了他人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可以利用的材料。对作品接近的进一步限制可以认为是著作权被扩张的必要代价。但这种限制也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中,否则著作权的扩张将构成不适当的扩张,构成对作品的不适当的垄断,从而会使激励与接近之间处于失衡状态。可以进一步看到,著作权保护对于作者创作作品具有经济上的激励效果,著作权的扩张则会强化这种效果,即在更大的程度上产生激励效果。对这种激励效果的认识,还可以从著作权在扩张后对后续作品创作的影响来理解,正如认识著作权扩张对作品接近的影响可以从对后续作品的创作影响来分析一样。作品的创作是一种带有文化继承性质的活动,即智力作品的创作离不开对先前作品的利用。这种利用的自由程度却与著作权的保护程度有很大的关系。著作权的保护程度越高,或者说著作权被扩张的力度越大,著作权法容许后续作者复制早先作者作品的程度就越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会使后续作者为创作竞争性的作品而需要投入越来越多的成本,增加后续作者为了补偿其投资的竞争性作品的交易成本。并且,著作权扩张的程度越大,后续作品作者创作早先著作权作品的完全替代品的能力也将变得越来越弱;但相应地,原创作者对其特定的著作权作品的市场控制力将增加。这样一来,著作权之扩张增加了作者期望从出版他的作品中所获得的回报,同时对原创作品的创作提供了刺激。当然,著作权以及著作权的扩张对作品经济上的回报的刺激不等于著作权自然会对一个原创的作品确保一定的利润,因为它只是增加了对于一个作品获得利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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