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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扩张及其法律和经济学探讨

  二、著作权扩张的表现
  (一)著作权权能的扩张
  著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著作权扩张,就著作权的内容来说,从最初的主要是对复制权的保护扩大到现代技术发展条件下利用作品的各种权利。《安娜女王法》授予作者的著作权即是对特定的作品制作印刷复印件的权利,以及阻止他人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印刷复印件的权利。也就是说,被保护的权利限于复制权。其后各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做了很大的充实。正如郑成思教授所指出的,著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著作权的权能,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的著作权有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随着国际交往,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主要有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 [1]随着著作权法的国际化的建立与完善,著作权国际公约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同样存在扩张的特点。例如,就著作权内容而言,作为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文本在新修订时,权利内容也有扩张的趋向。像1948年文本和1928年文本相比,在必须保护的经济权利中增加了“公开表演权”,而1928年文本只是作为可选择保护的权利。
  (二)著作权客体的扩张
  在《安娜女王法》中,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文字作品。美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于1790年,规定了对图书、地图和图表的著作权保护,以防止擅自印刷作者的作品。后来逐渐地运用类比的方法,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 [2]软件作品成为新的作品类型。著作权客体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特别是传播技术发展的结果。技术的发展产生的在先前的著作权法中所曾没有的保护客体,由于在新的环境下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会对这类技术的发展构成严重妨碍,各国都注意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扩大作品的保护范围。 [3]在当代,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已包含了数十种作品,如音乐、雕塑、计算机程序、建筑作品、电影作品,而这些在早期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都没有被涵盖。
  (三)著作权期限的扩张
  著作权期限是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又确保著作权法成为发展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工具起了重要的调节作用。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即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该法将保护期定为14年,从出版之日起算;在14年届满后,如果作者健在,还可以另外享有14年的保护期;已经被转让出去的权利则重新归作者所有。美国1790年的联邦著作权法也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可重新延续的14年。近两百年后的1976年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199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著作权期限延伸法,将个人著作权期限延长到作者去世后70年,而将公司的著作权延长为95年。2003年1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即体现了对1998年国会通过的延长书籍、电影、音乐和卡通人物的著作权期限的法律的支持。 [4]德国1837年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现在则扩大到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国家,主张作者永久性的著作权的观点也时而可见。至于在国际上,要求扩张著作权的议案不止一次地出现于著作权国际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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