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促进市场效率的监管协调
为了进一步说明《促进法》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增加美国证券市场的效率与竞争力,该法对《1933年
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作了相似的修订:
“根据本法规定,‘SEC’在从事立法活动、考虑或决定一项行动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时候,除了考虑保护投资者以外,还应当考虑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促进竞争与资本形成(capital formation)。”
为了保证监管工作富有成效地开展,《促进法》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7节增加了如下内容:
(1)“SEC”与其他检查机构在进行检查时,应当通过合作与协调消除任何不必要的、负担过重的重复;
(2)“SEC”与其他检查机构应当做到信息共享。这些共享的信息包括:检查报告、顾客投诉、以及其他非公开的监管信息,以达到不同检查机构监管经纪-交易商的目的;为此,
(3)该法不禁止适当披露:“SEC”或其他检查机构不得对议会保密,或防止“SEC”或其他检查机构满足其他任何联邦部委或机构,出于执行公务的目的而提出的信息要求,或遵守美国或“SEC”提起诉讼的法院发布的命令。
同时,该法就监管的协调、州际合作、投资者的信息途径、存款与投资成本的降低等内容都对《
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
公司法》、《投资顾问法》作了大量修订。
如前所述,“SEC”监管的投资顾问包括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顾问与管理资产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为了保证投资顾问在州监管机构与“SEC”之间监管的有效分离,《投资顾问监管协调法》规定该篇在颁布后180天生效,即给予“SEC”6个月的时间颁布细则,以保证分离有效地进行。“SEC”在《促进法》颁布以后即迅速行动,于1996年12月20日就提出了有关实施细则的草案,但“SEC”认为6个月的时间实在太短,一些小顾问公司无法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工作,相关的州证券监管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为此“SEC”向议会提出了推迟《投资顾问监管协调法》生效的议案。1997年3 月,议会通过了该法推迟90天生效的修正案。1997年3月31日,克林顿签署生效。1997年5月15日“SEC”通过了实施《促进法》的最终细则。《投资顾问监管协调法》于1997年7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