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经纪-交易商的监管
为了保证经纪与交易业务在全国证券市场的开展,《促进法》规定,任何州或其附属机关的法律、条例、规则、细则、命令或行政措施不得制定建立有关经纪商、交易商、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经纪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在资本、证券保管、保证金、财务责任、档案制作与保管、财务或运作方面的报告制度。也就是说,该法取消了州监管机构对经纪-交易商的管辖。其主要原因在于州法的要求与《联邦证券交易法》的要求不一致或超出了后者的要求,从而增加经纪-交易商的经营负担。
此外,该法还取消了对经纪-交易商融资的立法限制,并鼓励“SEC”与证券自律组织积极消除在对经纪-交易商进行检查过程中的重复工作。
但同时,该法规定,“SEC”应定期向各州的证券监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责的任何机构或部门)咨询依据《促进法》建立的有关上述经纪-交易商监管标准的充分性问题。
五、对“证交会”的授权法
为了保证《促进法》的实施,《促进法》对“SEC”进行了广泛的授权,概括地说,有三部分组成:
1、该法授予“SEC”一般豁免权,对《1933年
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SEC”的豁免权问题作了修订。
该法规定,根据条例或规则的规定,“SEC”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豁免对任何人、任何证券、任何交易,或者对一类人、一类证券、或一类交易的管辖,只要该豁免是必要的,适当的,符合公共利益,并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相一致。当然,对于“SEC”的一般豁免权,《促进法》在授予权力的同时,对于应遵循的程序与限制作了明确规定。
2、为了确保“SEC”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完成义务有充分的经济保障,《促进法》授权“SEC”在1997年间可获得3亿美元(外加实施《投资顾问监管协调法》的2000万美元资金)的实施经费。也许我们会认为“山姆大叔”爱浪费,但我们不能忘记在我国司法过程中经常可能出现的――司法者骑着掉链子的自行车追赶驾HONDA250摩托的不法者――情景。法贵在有,但法更贵在执行。随着经济的发展,违法者的手段在不断进步,我们不能再仅仅依赖司法者的公正、智慧与勇气等精神财富,而需要给他们提供物质支持,以创造完善的司法环境与条件。
3、未来证券发行与交易费用的降低
(1)为了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筹资者与投资者筹资与投资的成本,该法规定,在未来10年间,《
证券法》第6(b)节项下的注册费用将逐步降低。注册费用有两部分组成:一般费用(General Revenue Fees)与补偿费(Offsetting Fees)。注册费用的征收旨在支付注册管理费,以及执行活动、政策与立法活动、行政管理、法律服务、国际监管活动的经费开支。这些费用由注册申请人向“SEC”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