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份修订可视为美国证券市场走向自由的关键环节,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革命中的主导战役,因为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少一个婆婆就意味着多一份自由,多一份创新,对于外国发行人来说尤其是大快人心。
二、对投资公司的监管
该法取消州监管机构对投资公司的管辖,从而对《1940年投资
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作了巨大的修改。投资公司据此获得了许多经营自由。该法规定:
1、 给予“SEC”更大的立法与执行权利,以避免欺骗性或误导性基金名称的使用;
2、 如果所有的参与者皆是非常成熟的人,则豁免对投资公司投资工具的监管;
3、扩大“SEC”的索取权,以使基金保存档案,以备“证交会”调查所需,并要求基金增加《股东报告》所包含的信息;
4、授权“SEC”给予基金更大的广告宣传的活动余地;
5、提高对共同基金向其他共同基金投资的限制;
6、简化共同基金支付注册费用的计算制度,并取消几项因基金不按时缴纳注册费用而实施的惩罚;
7、取消对各种保险合同适用的收费数量、种类、时间的限制,但要求收费必须是合理的;允许投资公司在管理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有更大的灵活性。
8、减少对投资于小企业的某些专门投资公司的监管负担;
三、对投资顾问的监管
《促进法》通过对“SEC”与州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权的划分,基本上改变了对投资顾问的监管模式,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the Investment Adviser Act of 1940)作了巨大修订:
1、州监管机构仅限于监管不在“SEC”注册的较小的投资顾问公司。而管理客户资产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公司则需在“SEC”注册,而不受州监管机构的管辖;
2、 注册投资公司(Registered Investment Companies)的投资顾问监管权属于“SEC”;
3、“SEC”保留对外国投资顾问与本州不予监管的投资顾问的监管权;
4、禁止非投资顾问所在州管辖投资顾问的帐簿、档案与资本要求;
5、禁止非投资顾问主要营业所在地或客户不足6人的州要求投资顾问办理注册手续或获得营业许可;
6、如果投资顾问在前10年间犯有重罪,该法授权“SEC”可拒绝或撤销投资顾问的注册。为此《促进法》要求“SEC”建立免费电话,以使投资者可以了解投资顾问的违法惩戒史。
当然,不管投资顾问在哪里注册,无论是“SEC”,还是州监管机构皆有权对其提起反欺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