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发行人、经纪-交易商、投资顾问、共同基金不仅要满足联邦政府的要求,还要符合州政府的需要。这对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就是多了一层监管者。对于来自外国的证券市场参与者来说,就更是巨大的障碍。从联邦获得的自由可能在州的监管下消失,一个有效的全国性资本市场无法建立起来,因此摆在美国议会面前的问题就是需要让国家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摆脱内容各异的州法的限制。为此,1996年9月,议会通过了《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 the 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 of 1996,NSMIA)(Congressional Record Online via GPO〔wais.access.gpo.gov〕)。1996年11月11日,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
笔者认为这应当算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立法的一次巨大的革命。本文仅对该法对美国联邦与州
证券法“挖补”作些介绍,以资感谢中国证券立法的辛勤的开拓者们:有“法”,就有“法”“挖”;没“法”,就没“法”“补”;有“法”可供“挖补”就是进步。
《促进法》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修订联邦
证券法,放松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与竞争力;促进共同基金的有效管理,保护投资者;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减低监管负担。这些被修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
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
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该法是对早期有关修改联邦
证券法立法草案的合并,对联邦
证券法进行的大举修订。该法有五篇组成:(一)《资本市场效率法》;(二)《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三)《投资顾问监管协调法》;(四)《对“SEC”的授权法》;(五)《降低存款与投资成本法》。这些立法内容主要在于取消、限制州证券监管机构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使美国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走出联邦双重管辖体制的模式。
一、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放松(Securities De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