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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原则,一个并不美丽的传说

  二、在2008年7月11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起案件,说是海口市某居民小区的刘女士全家外出旅游回来之后,发现家中被盗,逐把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公司称这盗窃是刑事案件,并且小偷究竟盗了多少价值的财产,由于小偷并没实际抓到,也无法核实,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而受诉法院也真的以此理由中止了审理。但主持人连线某法学专家后,该法学专家认为,小偷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与刘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契约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先刑事后民事”的问题,物业公司应该依据其与刘女士之间的契约关系赔偿刘女士的损失。物业公司则可以在以后小偷抓获后向小偷追偿自己的损失。
  从上述两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法院采取了所谓的“先刑后民”原则,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那么受害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因为长期抓不到犯罪分子而无法得到赔偿。这样不仅放纵了银行和物业公司的过错、违约责任,并且也会使正常的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从而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恶性事故。
  笔者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先刑后民”作为一个传说当中的原则正被一些公安机关利用,当作自己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挡箭牌。
  早在1989年,公安部就发出《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而在此后,公安部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要款物;(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非法搜查住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为此,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1998年1月23日,公安部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又一次强调: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正确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严禁插手经济纠纷,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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