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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目录及序言

  (一)原告与被告
  (二)公益诉讼的诉讼事由
  (三)通知义务
  (四)诉讼排除
  (五)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的负担
  (六)罚款
  (七)公益诉讼的法律环境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序 言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中人们的公共需求,是人民大众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社会是人们从事交往活动而形成的共同联合体,社会作为一种共同联合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定的社会其范围可大可小,大者可包容当今世界范围的人类社会,中者可以指一国范围内的社会,小者可以仅指一个居民区。当今人类社会虽然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流,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富裕国家与贫穷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种族歧视、民族矛盾,恐怖主义等等,这一系列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在某种情况下还有可能不断地激化,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如何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其福祉就显得日益重要。尤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滚滚洪流,必然会使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而各种利益的平衡必须以全人类的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最终的归宿。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改革开放前后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过程,由于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的形成,各种独立的市场主体按照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自主、自愿和平等地通过竞争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出现价值目标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于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开始分化,“大政府,小社会”,逐渐地开始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转变和发育。在这一社会的重大变革中,无论是我国的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还是城乡结构均发展了很大的改变。我国从2001年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的门槛。预计到2017年,我国的老龄化人口将达到10%,到2028年将为14%。2005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超过了1亿人,预计到2017年为1.47亿人,2028年将超过2亿人。我国未富先老,必然要加重政府与人民的社会责任。2000年,在我国的72085万从业人员中,农业劳动力降到50%,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增加到50%。2004年农业劳动力降到了46.9%,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增加到22.5%,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增加到30.6%。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增加到53.1%,超过了农业劳动力,这说明我国进入了工业社会结构。我国目前正处于劳动人口增长的高峰期,每年新增劳动力1800万人,因此,劳动就业形势异常严峻。2005年,我国的GDP中,非农业已经占87.6%,而城市化率只有42.99%,低于全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工业化中期阶段,而城市化还停留在初期阶段,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不能协调发展。50年代形成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的社会阶级结构,在体制改革和转换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是工人和农民阶级都发生了分化,并产生了诸如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理人等一批新的社会阶层。社会阶层由原来的三大阶层分化为十大阶层。[①]就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形态而言,还只是一个中低层过大,中上层没有壮大,最上层和低层都比较小的一个洋葱头型的结构形态,社会阶层结构尚未合理。在社会的迅速巨变中,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可能顷刻之间到位,市民社会的发育也不可能瞬间完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平衡机制尚不能一下子完善起来。社会分化必然以利益分化为前提,由于新的社会阶层增多,利益主体呈多元化格局,必然导致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和冲突加剧,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磨擦成为凸显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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