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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信托(一)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馆藏目录查询系统的搜索情况:第一、检索标准——检索时间:2006年10月21日星期六;快速检索:信托法;项目:题名;图书馆:ALL。第二、检索结果——命中17项。2007年5月11日星期五,同样搜索,命中20项。[i]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搜索情况:第一、检索标准——检索时间:2006年10月22日星期日 ; 检索项:题名;检索词:无效信托;匹配:模糊;更新:全部数据;时间:1999至2007;查询范围:经济政治与法律。第二、查询结果:无。007年5月12日星期六,同样搜索,结果是无。
  期刊网上的两篇文章,主要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以及我国民法的规定,对无效信托的条件进行了罗列,对于信托的价值追求以及我国法律中对无效信托民事后果的规定是否有利于对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图书馆中的教材或者专著,要么是仅仅介绍我国的规定,要么是介绍国外的规定,要么是两者都介绍,但是没有对信托追求的价值的论述,要么就是没有结合我国的法制基础进行分析,同时对与国外相比我国法律中对无效信托民事后果的规定是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并没有涉及。
  3、不足之处
  第一、国外的信托制度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涉及到的内容很广,由于资料和时间的限制,本文来不及对各国的无效信托予以仔细的考察,有些资料的收集可能存在着不准确的地方。第二、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停的变动的,作为一个细致的法律研究,应当对法律发展变化的社会原因予以细腻的分析,然后对照着我国的社会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这个工作做的比较粗糙。另外,虽然提出了应当有限度的承认宣言信托,但是对于宣言信托的成立生效的具体标准,没能进一步的探讨。
  第1章 基础理论知识
  要全面的了解一个事物,我们不仅要了解它的现在,还要了解它的历史。因此要了解信托的真正的本质,我们必须要了解信托的历史、了解国内外信托的类型。要了解信托的效力问题,就必须要了解信托的成立,因为只有在信托成立之后,才能对之进行进一步的价值判断,也就是它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还是可以撤销的等。(虽然有学者提出成立也是价值判断,但是这里我还是同意主流的观点)因此,本文接下来的内容主要讨论了有关信托起源发展、信托的类型、信托的成立与生效、信托的无效的概念等内容。
  1.1 信托的基础理论知识
  1.1.1 信托发展历史
  用益制作为英国信托制度的雏形,它的产生和发展与英国财产所有权,特别是土地所有制有着直接的联系。[ii] 
  在进入封建社会之前,由于一个强有力中央政权的缺席,英格兰人对土地拥有绝对所有权。[iii]这种情况随着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的到来而结束。公元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苏格兰,即英国历史上的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威廉宣布整个英格兰的土地都为他所有,除留下大量土地作为王田外,还将许多没收来的反对者的土地分给他的追随者和亲贵。为了维护其统治,他在苏格兰推行法兰克的骑士占有制,以服兵役为条件给骑士分配封地,骑士对封地拥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起初,骑士封地只能享用终身,以后逐渐变为世袭。这样一种以土地分封为媒介,把维护封建政权的义务在各级土地所有者之间层层分割,以造成政治统治权与土地使用密切结合的政治体制,随着威廉征服的到来,从欧洲大陆移植到了英国。这些威廉的直属封臣除宣誓效忠,必须每年为他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为他服40天的骑士役(knight service)。直属封臣留下部分土地直接经营,把其余部分再次分封出去,形成新的次一级的封君封臣关系,如此层层封受,形成了以封建土地为基础的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任何一个封建主都可以把受封得来的土地再转封出去。领主(lord)把土地分封出去以后,享有该土地上封臣(tenant提供的军役,这种军役不久就转为金钱义务或名义上的义务。此外,领主可以对封臣收取协助金、继承金,并对封臣的土地享有先占权、监护权和婚姻权、没收权等封建附属权利(feudalincident)。[iv]协助金指封臣在领主需要时有义务对领主提供财政援助,于是,领主尤其是国王利用各种借口向下级勒索钱财。继承金是指当封臣死后其继承人继承封土时,应向领主缴纳一笔继承金。当封臣死后未缴纳继承金,领主可以行使先占权,先行占有土地。领主往往会滥用先占权,损害继承人的利益,如宰杀大量特征畜,毁坏永久性建筑等。监护权(right of wardship)是指骑士领地的封臣死后领主对其未成年的继承人施行监护的权利,在监护期间,领主管理封臣的产业并取得全部收入。婚姻权是指领主在被监护人长大成人后,拥有决定其婚姻配偶的权利。领主在实行监护时,往往会利用这种权利尽量榨取,更利用其对继承人的婚姻设法侵吞臣下的产业。没收权是指领主将其封给封臣的土地又收归己有的一种封建附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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