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实行过限的认定

试论实行过限的认定


On the Determining Excessive Crime in Complicity


赵书保


【摘要】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及其刑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存在争议。本文从刑法理论界对实行过限认定的一般标准结合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其界限提出一些适用意见。文章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在正文部分,文章首先界定了实行过限的内涵,认为实行过限附随于共同犯罪,发生于共同犯罪中,实施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行者在实施过限行为时必须有罪过。又总结了古今中外主要立法中关于实行过限的相关条款。然后深入探讨了实行过限的构成理论,着重分析了“过”的认定标准,认为在立法层面,应坚持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说;在司法层面,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的共犯类型,即将共同犯罪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分别以不同的标准认定实行过限。最后,针对组织犯、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这些典型的共同犯罪行为如何认定实行过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
【全文】
  绪论
  实行过限是附随于共同犯罪的一个刑法理论问题,其以共同犯罪为前提。与共同犯罪相关的问题一般都异常复杂,实行过限也不例外。也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刑法学界对实行过限问题未形成定论。理论上的不完备性导致了立法的滞后,我国现行刑法未对实行过限问题作出相关规定。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实行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共同谋议的犯罪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行过限的认定关乎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的定罪、量刑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对其作出准确认定,才能作到不枉不纵,实现刑事法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才能最终实现刑罚的个别化。立法的缺失致使实行过限的认定显得尤为复杂,因此形成关于认定实行过限的一般理论既具理论上的意义,更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正是基于实行过限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探讨关于认定实行过限的一般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对实行过限作具体认定,从而使实行过限的认定既具有理论上的完备性,又具有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
  1 实行过限概述
  1.1 实行过限内涵的界定
  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问题,即实行过限。其为各国刑法理论所关注:德国学者将其称为正犯的过剩行为,是指超越共同犯罪决意的行为[1]。日本学者则称为共犯的过剩行为,即正犯者实施的结果比共犯者所认识的内容严重的场合[2]。俄罗斯学者将其称为实行犯的过度行为[3]。意大利刑法学者称之为共犯关系的偏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了实际实施的犯罪不同于某个具体的共同犯罪人所希望的犯罪的情形[4]。英美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共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其他共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5]。
  我国刑法学界对实行过限很少触及。从现有资料看,已形成的关于实行过限的表述有:(1)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6]。(2)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范围的犯罪行为[7]。(3)共犯过限,又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犯罪行为[8]。(4)实行犯过限行为,即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的一种犯罪行为[9]。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