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检察院决定,羁押吴某共513日,赔偿给吴某12558.85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吴某消除影响。
锋回路转,本案出现转机
再说两死者家属一方,因不服基层法院驳回其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于1998年7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不过,此次一等又是两年。
2000年7月12日,中院下达了措词严厉的(1998)民终字第302和303号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并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如此看来,原审判决真个是从头错到脚。
这一裁定使本案出现转机,死者的家属依稀看到了柳暗花明的一线希望。为了抓住这次来之不易的转机,这一回,老周决定聘请律师,而老周打工的厂老板慷慨相助,经人介绍来找到本人,并承担了全部律师费。
2000年11月16日,办完委托手续,我和同事包律师来到交警大队查阅案件,并立刻得到同意。交管股的一位领导一听说是此案就愤然道:“如果是其他案,我们不会让你们看全部案卷材料,但这件案非同寻常,我们希望你们能打赢这场官司,可以给你们看材料和抄录,但不能复印”。这位领导甚至说,这件案除了在交警阶段没有问题,其他阶段都有问题。看完这些材料,我的内心隐隐作痛,同时又有一股无比的担忧和愤怒,哀死者之不幸,怒某些人之不争。
交警股领导愤怒的是此案最后不但没有追究到吴某的刑事责任,公安局反被追究了行政赔偿责任。但是,我愤怒的并不是这些。
火光一闪而灭
接下来,我们查阅了法医鉴定的有关资料,得知95年期间DNA鉴定技术还处于试验阶段,99年以后才被广泛用于医学临床实践,并成为刑事侦查的有效手段,比指纹鉴定和血型鉴定的准确度还要高。这不由得使我们的心头一亮,我们想到了用DNA技术鉴定车上提取的人体碎组织的遗传基因的可能性。
为了弄清人体碎组织在何处保存以及DNA技术的可行性问题,我们走访了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的李主任。李主任告诉我们,检材在鉴定完之后都交回给委托单位,鉴定室不保存,如果还在委托单位保存完好,用DNA技术可以鉴定出人体组织的遗传基因,与死者父母或兄弟的遗传基因作对比。这无疑又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口!我们的心里燃起了希望的火花!于是我们再找交警了解,得知检材并没有保存下来,我们的心一下又冷到冰点!
辛普森案的启发
在分析案卷材料的时候,上世纪九十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启发了我们,该案件刑事诉讼因证据不足,辛普森被判无罪,但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向死者家属赔偿巨款。该案体现了这样一个观点——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我们决定从现有的证据材料入手,用法学界最近几年正在热烈争论的问题——证据的证明标准、运用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作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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