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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息的冤魂 沉重的思考

  行政诉讼,釜底抽薪
  话分两头。吴某为了免受追究,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状告公安局。
  就在公安局依据当时的《刑诉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吴某作出收容审查并扣车的决定之后,司机吴某及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不服,于1996年7月26日向案发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局。法院立案予以受理。这真是釜底抽薪,案中有案。在后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11天,即1998年3月20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行政案件终结审理。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过去常用的强制措施(后来已被废止),与扣押涉嫌肇事的车辆一样,常被用作刑事侦查手段,但按最高院于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容审查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因此,犯罪嫌疑人便可以此对刑事侦查中的收容审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案底抽薪。
  1999年11月24日最高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受案范围。
  叫板公安局,索赔一百万
  1998年5月8日,吴某及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广州市某公司共同向公安局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以错误逮捕吴某、错误扣押车辆为由,要求公安局赔偿收容审查342日的工资、车辆费用、营运等各项损失共计1053183元,同时要求确认1996年1月2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扣押车辆的措施错误、吊销汽车驾驶证的处分错误。
  9月21日,公安局作出了当年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公安局认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吴某不起诉,因此,目前认定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暂时不清,证据暂时不足,至于吴某是否构成犯罪,该局正组织人力作进一步细致侦查工作,待有新证据时,仍将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遵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赔偿决定:一、赔偿吴某工资款7299.15元。二、返还车辆给某公司,并赔偿各项损失共41596.66元。对于其他请求,均决定不予赔偿。
  10月20日,吴某及某公司领取了赔偿款。
  检察院赔得心甘情愿
  1998年5月21日,吴某以没有犯罪事实而遭错误逮捕为由,又另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要求赔偿工资损失42965元,精神伤害2500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检察院认为,认定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从吴某车上的护栏、挡沙扳提取可疑的人体组织,该组织为人体组织,组织的血型可能为O型,未能完全确定与该次车祸中其中一死者的O型血型为同一血型;2、吴某行车的路线虽没有发生过其他交通伤亡事故,但吴某车上的人体组织与该次事故的发生缺乏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3、肇事车型及特征与吴某驾驶的车型特征虽有类同,但不能就证明是同一车辆;4、吴某汽车右侧前保险杠断裂口及其上的碰擦痕迹新的问题,以有否灰尘确认其新鲜的程度的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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