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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息的冤魂 沉重的思考

  交警:如果经过化验与你车的痕迹相符的,那么一切的费用将是由你承担。
  吴:是的,但你最好打电话给我老板。
  交警:你车的痕迹是从什么地方来的,你是否知道?
  吴:我自己都不知道痕迹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中山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报告出来以后,对吴的第三次问话中有两问两答是这样的:
  交警:为什么怀疑你撞死两个人?
  吴:我都不知道怎么怀疑我,可能是时间巧合,车辆颜色相同,我开的车有些东西(怀疑是人肉)粘在车上。
  交警:经过技术检验,你驾驶的车上粘附有属于人体的物质,你如何解释?
  吴:我无法解释,我解释不了这个问题。
  就这样,司机吴某与交警之间展开了一场较量,而两个死者的家属则陷入了一场漫长的等待。
  接下来的几天,不同的交警对吴某进行了多次的盘问,每当问到车右侧挡沙扳和下栏杆为何有血迹和人体组织时,吴某均以一句“我无法解释,我解释不了这个问题”回答。
  值得称道的是,尽管吴某拒不承认交通肇事,但交警一直没有对吴某进行或变相进行刑讯逼供。
  与此同时,从案发第二天开始,交警对目击证人曹某和老黎先后作了六次调查。
  无奈的鉴定报告
  为了进一步证明吴某的车辆是当晚的肇事车辆,交警大队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室对从车上提取的人体组织作了鉴定,并提取两名死者遗在现场的血布作对比依据。
  11月16日,鉴定结果得出。果不其然,结论认为,两死者的血型分别为O型和A型,从可疑车上提取的三处可疑组织均为人体组织,组织的血型未能完全确定。鉴定报告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从可疑肇事车上提取的三处可疑组织物质,检见有微量的人体蛋白及人体血红蛋白,应为人体的碎组织。血型未检见有A或B血型的物质,故可能碎组织为O型,也可能因检材量少而血型物质(A或B)未被检出。”
  责任认定:吴某负全责
  11月17日,公安局对吴某收容审查。为了进一步证明被截获的集装箱车是肇事车辆,交警又作了大量的调查工作。集装箱车沿途所经的各路段的交警部门证实,当天下午各该路段均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排除了该车从他处事故现场经过而粘上血迹和人体组织的可能性。交警又调阅了可以通往此地的各收费站的录像,排除了有其他浅红色集装箱车经过事故现场的可能性。
  1996年1月23日,交警大队根据案发现场、询问笔录、鉴定报告及上述材料,经综合分析,确认吴某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死者无责任。吴某不服,申请重新认定。
  5月10日,检察院曾致函交警大队,认为该案需充实三方面的证据:①可疑车辆与自行车发生碰撞,有无可能通过遗留物作对比鉴定,现场的轮胎痕迹可否与可疑车辆的轮胎痕迹作对比鉴定;②找有关见证人问清;③加强审讯吴某。
  7月5日,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认为交警大队办案过程及证据搜集符合法律程序,再次确认吴某驾车肇事并逃逸的事实,决定维持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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