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内尔诉NFL案”是美国法院对职业体育联盟中自由球员补偿制度的合法性从
反垄断法角度所做的最全面的一次审查。一方面,它再次肯定了职业体育联盟出于竞技平衡的目的而对运动员流动进行限制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表明,这种限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之内,否则将无法通过
反垄断法的审查。该判决做出之后,NFL的集体劳资协议逐步采取了更为宽松、限制性更小的自由球员制度,这使得更多的运动员经过更短的时间就能以更低的代价成为自由球员,从而自主地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劳动力。现在,一个NFL的运动员只要为当初在选秀中挑选他的球队效力满4年就可以成为自由球员。可以说这一规定既能保证维持竞争平衡,又没有过度限制运动员的议价权,应能通过
反垄断法的审查。
4.转会费制度
“博斯曼案”不仅是涉及职业足球运动员流动制度的最著名的案件,更是欧盟法院首次对某一单项体育运动的基本制度是否符合欧盟法作出的权威性裁判[63]。从此,足球运动乃至整个体育运动不受欧盟法规制的传统观念被打破,体育运动开始逐渐被纳入到欧盟法律框架之内。博斯曼案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欧盟内部,它对全世界的体育运动和体育产业的未来发展都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64]
从博斯曼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既有关于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问题、雇佣法问题,又有竞争法问题,还有
合同法问题等等。囿于本文主题与篇幅限制,我们将着重探讨“博斯曼案”中的竞争法问题。
(1)“博斯曼案”简介
简—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是一名比利时藉足球运动员,效力于该国的标准列日俱乐部(RC Liège)。1990年4月,博斯曼与俱乐部的合同到期,欲转会至法国的敦刻尔刻俱乐部(US Dunkerque)。两家俱乐部就此达成协议,转会费为120万比利时法郎。此后,出于对敦刻尔刻的支付能力的不信任,列日标准未申请比利时足球协会(Union Royale Belge des Socia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URBSFA)向法国足球协会(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e Football,以下简称FFF)发出转会证明。这样,转会协议未能生效,博斯曼在整个1990-1991赛季都处于失业状态。
1990年8月,博斯曼将标准列日俱乐部告上比利时列日初审法院,要求其停止作出阻碍自己活动自由的行为,特别是要求收取转会费。此后,博斯曼又陆续将URBSFA和欧洲足联追加为被告,诉讼请求也变更为要求法庭宣布现行转会制度和国籍限制不适用于他,列日标准、比利时足协、欧洲足联均应向其支付巨额赔偿金。
几经周折,案件被提交到列日上诉法院。该法院认为,案件的审理涉及到现行转会制度是否与欧盟条约规定相符合的问题,于是根据条约第177条的规定,请求欧盟法院就下列两个问题作出初步裁决:条约第39条、第81条和第82条能否解释为(1)禁止一个足球俱乐部在与其合同已到期的球员欲转会至另一俱乐部时收取转会费;(2)禁止国内或国际体育组织在其规章中限制欧盟成员国的外籍球员参加由其组织的比赛的人数。[65]
在欧盟法院作出裁决之前,欧盟法院的总顾问朗兹(Lenz)提出了咨询意见。他首先分析了第39条的适用性。他认为现行转会制度的确违反了条约第39条的规定“(1)至迟到过渡时期结束时,工人的流动自由应在共同体内得到保障;(2)这种流动自由应包含在就业、报酬及其他工作与就业条件上,废止成员国工人间的任何以国籍为依据的歧视;(3)除受依据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而正当化的限制外,流动自由应包含下述权利:(a)接受确已给予的就业;(b)为此目的而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流动;(c)为遵循一成员国经由法律、法规或行政行动为其国民的就业制定的规定谋取就业,而在该成员国中逗留;(d)在一成员国中受雇后,在该成员国中继续逗留,但需服从由委员会制订的实施规则所具体化的条件;(4)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共机关的就业”。因此除非存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压倒性理由,应被认定违法。对于足球界提出的现行转会制度有利于维持俱乐部间经济实力与竞技实力平衡的理由,他表示怀疑,而且认为尚有其它既能达到上述目的又不阻碍运动员自由流动的制度来替代现行制度。继而朗兹分析了第81条和第82条的适用性。他认为转会制度是俱乐部间的平行协议,违反了条约第81条,但与第82条无关。
1995年12月,欧盟法院作出了初步裁决[66],认定对合同已到期球员从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俱乐部时收取转会费的制度的确违反了条约第39条。欧盟法院认为,仅凭条约第39条就已能解决问题,因此未提及现行转会制度是否违反第81条和第82条。
在欧盟法院看来,自由流动,即进入、定居于另一欧盟成员国并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权利是条约赋予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这些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的任何规定,即使是不分国籍而普遍适用的,仍构成对该项自由的阻碍。[67]欧盟法院认定,现行转会规则违反了条约第39条的规定,只有在这些规则是为着符合条约要求的合法目的,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要求,并且符合相称性的要求,才能得到豁免。[68]对于足球界提出的“需要转会制度来维持俱乐部间的财力与实力的平衡并促进对优秀年轻球员的发掘与训练”,欧盟法院一方面承认了该理由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认为现行转会制度并无助于实现上述目的,况且尚有其它既能达到上述目标,又不会对工人自由流动造成阻碍的手段。[69]由此,欧盟法院得出结论,现行转会规则不能得到豁免。
(2)“博斯曼案”的积极意义
在本案中,无论是朗兹还是欧盟法院都严格适用了相称性原则,遵循着其一再强调过的方针,即对条约所规定的基本自由的例外必须从严解释。[70]尽管他们都承认,需要一种防止富有的俱乐部变得更富有、贫穷的俱乐部变得更贫穷的有效制度,但现行制度却是建立在对球员的压迫基础上的,而且并非没有其它可替代的措施来达到俱乐部间的平衡。正如朗兹提出的,重新分配各俱乐部所取得的收入就是一个可行的方法,比如将某一俱乐部出售主场门票的收入分出一部分给其它俱乐部或者将集中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在俱乐部间进行分配等。事实上,欧洲足联就有权对由其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的收入进行分配。在1992/1993赛季,欧洲足联将大约3000万瑞士法郎分配给了未参赛的俱乐部、成员协会以及用来资助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71]
对于维持现行转会制度的另一个理由,即促进对青少年球员的发掘和培养,朗兹认为如果转会费是培养球员的正常成本的反映的话,那么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转会费被用来当作阻碍球员在条约第39条下的自由流动的权利,则是不可接受的。欧盟法院更是敏锐地指出,由于仅有很少一部分青少年球员最终能成长为职业球员从而使俱乐部的投资得到补偿,因此收取转会费既非鼓励雇佣和培养青少年球员的决定性因素,也非对这类活动提供资金的充分手段,对小俱乐部来说,尤其如此。[72]朗兹还提出了关于建立青少年球员培养团结基金作为一种替代措施,用来补偿那些在培养青少年球员上成功的俱乐部。或许朗兹的意见与欧洲足球界的惯常认识出入太大,因此受到了猛烈抨击,甚至有人挖苦他“连足球是圆的都不知道”。[73]应该说,无论是朗兹的分析还是欧盟法院的判决都准确地指出了现行转会制度的种种不合理及其逻辑上的致命缺陷,而且为足球产业新秩序的构建打开了大门,至于具体应该制定何种既不与条约规定相悖,又符合足球产业自身逻辑的游戏规则,则是足球界的任务。朗兹的建议即使在当时无法操作,毕竟也为足球运动的将来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3)博斯曼案的局限性
尽管欧盟法院对博斯曼案的判决已经对欧洲足球的基本游戏规则产生了根本性的冲击,极大地促进了体育界由自治走向法治的进程,但该判决中仍有一些明显的局限:
首先,欧盟法院未就列日上诉法院提出的转会制度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的问题作出裁决,而是简单地以条约第39条已足够解决问题为由而拒绝运用竞争法对该案进行分析。尽管欧盟法院的这一“偷懒”行为并未对博斯曼案的最终裁决结果造成影响,但毕竟第39条与第81条、82条的适用范围与侧重点有所不同。就这样失去了一次由欧盟最高司法机关就球员转会中的竞争法问题发表权威性意见的机会是让人感到遗憾的。
在通常的雇佣法和
合同法上,当合同到期,劳动者就不再受原企业的制约,其它企业也可以自由地与劳动者接洽并雇佣他。然而在球员转会市场上,买方俱乐部一般来说却没有权利在不支付转会费的情况下获得自己想要的球员,甚至在转会费达不到卖方俱乐部的要求时也无法得偿所愿。在很多时候,都是因为买卖双方俱乐部在转会费的具体数额上的分歧而使球员无法转会。市场上供求双方本来应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下自由竞争,而机械刻板的转会制度却使各俱乐部获取理想资源的机会受到了限制。[74]显然,在球员转会市场上,俱乐部之间的竞争被扭曲了,各俱乐部实力的增强和比赛水平的提高也受到了限制,进而直接影响到其它相关市场的竞争——比如电视转播权转让市场。
转会费制度对于小俱乐部来说更是不利。因为由于自身财力限制,小俱乐部几乎买不起更优秀、同时转会费也更高的球员。支持维持现行转会费制度者提出的该制度有利于维持俱乐部间的财力和实力平衡的理由在此也遇到了悖论。
即使对于成功转会的球员来说,转会费制度也有着恶劣的影响。对于以高昂价格买来的球员,买方俱乐部最明显的反应就是压低其工资。而到了该球员的合同到期时,原来的买方俱乐部又可以向其开出更低的条件迫其就范,因为这时俱乐部有了拒绝让其转会的权力[75]——就像列日标准俱乐部对待博斯曼一样。欧盟法院判决之后,合同到期球员的国际转会费被废止,球员工资明显上升这一现象清楚地反证了旧有制度的消极影响。
以上分析足以证明对合同到期球员的国际转会收取转会费的制度确实违反了条约第81条第1款的规定。那么它能否够根据第81条第3款取得豁免呢?将朗兹和欧盟法院对足球界提出的两条豁免理由即“需要转会制度来维持俱乐部间的财力与实力的平衡并促进对优秀年轻球员的发掘与训练”所作的分析与批驳运用到这里仍然是恰当的。正如朗兹所评论的,为着第39条的目的,如果某项限制性措施被确认为是不相称的,那么该项措施为着第81条第3款的目的,同样也应被认定为是不相称的,从而不应得到豁免。[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