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下面的“迪森案诉美国高尔夫球协会案” 则反映了以运动技能为依据制定的运动员资格规则所受到的完全不同的司法待遇。[45]
赫伯特·迪森(Herbert Deesen)是一名高尔夫球运动员,由于在1958年的比赛中表现糟糕,未能达到职业高尔夫球运动员协会(Professional Golfers Association,简称PGA)所规定的标准,因此被取消了继续参加PGA巡回赛的资格。在几次申请恢复比赛资格未果之后,迪森以PGA的资格规则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为由起诉了PGA及其官员。法院经过审理发现,PGA制定该规则是为了限制与日俱增的期望参加PGA巡回赛的运动员人数,使得比赛能够在一天内完成。这一规则保证了参赛的运动员都是最高水平的,从而提高该项赛事的竞争性;况且,PGA给予了迪森以充分的机会来重新争取获得参赛资格,只是当他在之后的“达标”比赛中仍未能合格,才最终取消了其参赛资格。据此,法院认定PGA的规则不仅不是对竞争的限制,反而具有提高竞争的效果,因此判决迪森败诉。
因此我们不妨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即基于技术标准制定的资格规则一般来说是不违反
反垄断法的,而单纯基于年龄等非技术因素而武断设置的准入门槛则很难通过
反垄断法的审查。
2.选秀制度(draft)
选秀制度是四大联盟普遍采用的运动员流动制度,适用于那些试图从大学或低级联盟进入四大联盟的运动员。简单地说,该制度规定这些运动员和联盟中的球队不能自由地相互接洽,而只能由联盟的各支球队根据上个赛季的成绩排名,由弱至强依次选择其看中的运动员。一旦被某支球队选中,运动员就只能同该球队签约并为其效力,而无权同其他球队接洽。
历史上对选秀制度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数量较少,其中最重要的是“史密斯诉职业橄榄球案”。[46] NFL的退役运动员史密斯在地区法院起诉NFL,称选秀制度使其失去了在真实的“自由市场”中以公平价格出售劳动力的机会,从而构成了集体拒绝交易。[47]一开始,地区法院支持了史密斯的主张,认为选秀制度构成了集体拒绝交易,属于自身违法的行为类型,不需要适用合理分析规则;而且,即使是根据合理分析规则,NFL的选秀制度也无法通过审查。不过地区法院也表示,如果选秀制度能通过修正从而降低其限制性的话,仍有可能通过
反垄断法的审查。
在该案的上诉审中,巡回法院吸取了“麦基案”中法院的观点,否定了地区法院所得出的选秀制度属于自身违法的行为的观点。巡回法院认为,选秀制度在两个方面同集体拒绝交易存在区别,即第一,NFL的球队不是纯粹的竞争者,而更像是联合企业;第二,设计选秀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竞争的,而非限制竞争。[48]但是巡回法院发现,选秀制度的适用效果却是“减少了买方间的经济竞争”,从而构成了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49];而且NFL所辩称的促进竞争的理由都是运动竞技上的,而不是经济上的,因此合理分析规则的方法帮不了NFL。[50]不过,同地区法院一样,巡回法院也承认某种限制性较小的选秀制度是必要的。在“史密斯案”上诉期间,NFL同工会就选秀制度达成了协议,其中对该制度最重要的修正在于将选秀轮次控制在12轮之内并且取消了行使选秀权的球队的永久议价权。
除了“史密斯案”以外,“罗伯特森诉NBA案”涉及到NBA的选秀制度。[51]审理该案的法院一开始也将选秀制度认定为属于自身违法的集体拒绝交易行为,但最终该案以和解结案。根据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一名运动员未能同将其选中的球队达成协议的话,他将被允许在次年重新参加选秀。
鉴于“史密斯案”和“罗伯特森”案是仅有的涉及选秀制度合法性的案件,因此无论从历史基础或是近期实践来看,都很难说美国法院已对选秀制度的合法性得出了比较明确的结论。以下我们根据合理分析规则对选秀制度做一简单考查。
选秀制度的限制竞争方面有以下两点。第一,剥夺了运动员的议价权。参加选秀的运动员无权自由地同各支球队接洽,并加盟对其自身发展最合适或薪金条件最丰厚的球队;而一旦被某支球队选中,他就只能为该队效力,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该队对其享有完全的专属权力;即使他不愿意为该队效力,他也不得同联盟的其他球队接洽。第二,限制了球队雇佣劳动力的权利。在选秀制度之下,球队只能根据它们所分配到的选秀排位来“撞大运”,无权得到在它们行使选秀权之前已被其他球队选中的球员。
尽管选秀制度的限制竞争性非常明显,但其在促进竞争方面的作用似乎更大。为了避免出现少数实力最强、财力最雄厚的球队垄断新近加入联盟的运动员的局面出现,通过使各支球队(特别是那些实力较弱的球队)都有获得优秀的年轻运动员来增强实力的机会,从而保证联盟内的竞争平衡,这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不断地从低级别的联盟中吸收年轻的具有潜质的运动员也是整个职业体育联盟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选秀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运动员分配机制,其首要目的就是要维持竞争平衡、促进职业体育联盟的健康发展。事实上,在四大联盟中弱队通过选秀来获得优秀年轻运动员并借此机会进行重建,最终完成“野鸡变凤凰”般巨变的传奇故事不胜枚举。这样看来,选秀制度并非是不可接受的。
更加值得一提的是,四大联盟的选秀制度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演变,已经有了不小的改进,其限制竞争性也越来越小。以NFL为例,1968年的选秀持续了16轮之多,而如今已控制在7轮以内。而且,选中某位运动员的球队并不拥有同该运动员议价的永久性权利,如果球队与运动员不能在一段特定时间内达成协议的话,运动员可以成为自由球员并同其他球队接洽。[52]可以说,目前经过修正的选秀制度已越来越符合《谢尔曼法》的要求,很有希望通过合理规则分析的检验。
3.自由球员补偿制度(free agent compensation)
摆脱了“保留条款”,职业体育联盟中的运动员就取得了“自由球员”(free agent,国内学者也有将这一称谓译作“自由代理”的)的身份,合同到期后可以在各球队中自由流动。但是,这种自由却并非是毫无限制的,职业体育联盟在被迫放弃“保留条款”的同时,仍设计出了各种复杂的补偿制度,试图继续对运动员的流动进行控制。四大联盟的补偿制度各自不同,但究其核心,就是自由球员的新东家必须以现金、选秀权或运动员等形式对自由球员的前东家进行“补偿”。在体育联盟看来,这些措施是对流失了运动员的球队的合理补偿,而在运动员眼中,这却是对其流动的不公平阻碍,因为新东家可能不愿意付出如此高昂的补偿代价。
以下我们以NFL为例来对自由球员补偿制度进行探讨。
美国职业体育运动历史上最著名的自由球员补偿制度是NFL施行的“罗泽尔规则”。该规则规定,如果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的球员希望与另一家俱乐部签约的话,新俱乐部必须向原俱乐部提供现金、选秀权或球员;如果两个俱乐部无法达成适当的补偿协议,NFL主席可以强加一个协议。
“罗泽尔规则”最早在“卡普诉NFL案”中受到了挑战[53],而对其予以深入的
反垄断法分析,并一举将其摧毁的是则“麦基案”。[54]
在该案的上诉审理中,巡回法院首先考查了“罗泽尔规则”对竞争的限制与促进这两方面的作用。负责草拟判决书的法官雷(Lay)发现,“罗泽尔规则”限制了运动员们的流动自由,因为它“显著地阻碍了俱乐部同自由球员签约……并且显著地削弱了运动员们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议价能力,这相应地又降低了他们的工资”。[55]在确定了“罗泽尔规则”的限制竞争的方面之后,法院又听取了NFL提出的该制度在促进竞争方面的作用,即该限制措施对于保持球队间的竞争平衡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该项措施,最好的运动员就会蜂拥到个别球队。此外NFL还提出,该措施有助于保持球队的团结和保护球队在运动员身上的投资。然而在法院看来,NFL提出的辩解是缺乏说服力的。法院认为,对运动员培训的成本进行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费用属于正常的商业耗费,因此不应补偿;由于联盟的高额且自然的资金周转率,保证运动员的延续性这一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56]
接下来,法院对“罗泽尔规则”的这两方面进行了衡量比较。尽管法院承认NFL在维持球队间的竞争平衡上有着强烈的、特殊的利益,但发现“罗泽尔规则”在限制竞争方面的影响过大,超出了其促进竞争的方面:第一,该规则在其适用上过于宽泛了,它使得那些本来对联盟中的竞争平衡并无影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水平的运动员也失去了流动自由;第二,该规则在适用时间上没有限制,对运动员的职业生涯造成了永久性限制,并且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比如在有其他球队对运动员感兴趣时对该运动员给予通知。[57]
最后,巡回法院强调,对于达到维持竞争平衡的目标来说,“罗泽尔规则”所引起的限制竞争的效果已超出了其必要性,因此是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行为。[58]据此,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在“麦基案”中,巡回法院初步运用了合理分析规则来对运动员流动制度进行
反垄断法分析,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尽管法院尚未提出系统的分析步骤,也未明确考虑其他替代性措施的可能性,但其基本方法和得出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不过巡回法院也承认,“并非对争夺运动员的任何限制措施都必然会违反
反垄断法”,这就意味着NFL仍可采取其他限制性较小的自由球员补偿制度。[59]在巡回法院做出判决后,NFL没有继续上诉,而是选择了庭外和解。根据NFL同工会达成的协议,“罗泽尔规则”被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套固定的计算运动员转会成本的公式。然而,运动员们很快发现,尽管新的自由球员补偿制度在不断做出调整,但其所带来得限制并不比旧制度少。1977年到1988年之间,每年平均至少125个运动员申请成为自由球员,而其中只有两个运动员转会。[60]
在此期间,NFL的运动员们试图通过罢工来改变现有状况,但均以失败告终。此后,以迈克内尔为首的八名运动员对NFL实施的名为“B计划”(Plan B)的自由球员补偿制度提起了反垄断诉讼。[61]“B计划”允许每支球队储备37名运动员,这些运动员受到补偿系统的制约;而其他人,也就是水平低一些的运动员则属于不受限制的自由球员。NFL辩称,“B计划”对于保证球队间的竞技平衡是必须的,而运动员们则认为这些限制同该目标无关,而且其限制性对于实现上述目标来说,无论如何都远远超出了其必要性。[62]运动员们提出了证据来证明“B计划”的具有讽刺意味的实施效果:由于那些不受限制的自由球员可以进入市场,从而引发了球队间对他们的争夺,从而导致了他们的工资普遍增长,以至于超过了那些本来被认为水平更高并被限制起来的运动员们的工资。运动员们还举证证明,不少并非球队核心的运动员却也受到了“B计划”的限制,其流动需以两个首轮选秀权作为“补偿”,这表明上述体系的限制性超出了为达到竞技平衡的必要要求。陪审团在严格适用了“合理规则分析”的几个步骤对该案进行了分析之后认定:第一,“B计划”对运动员市场的竞争有显著的危害影响;第二,这些限制对保持NFL的竞争平衡的实现确有贡献;第三,这些限制超出了为达到竞争平衡目的的合理必要。据此,陪审团判决NFL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