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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当代西方自然法理论为何放弃自然法对实在法的直接规范作用? 或者说法律规则为何不能严格地实行自然法?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作为合法权威基于合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则,有其自身的合法性基础,道德有效性不能直接取代法律有效性,仅仅凭借自然法和其他正义准则的力量难以使法律失效。此外,理想与现实之间始终存在着张力,作为理想价值的自然法要成为实在法的内容往往要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要考虑法律的技术因素和实践因素。
  为了避免自然法对实在法具有直接规范作用的传统观念的简单化倾向,当代新自然法学家转而强调自然法的间接评判、指引和导向功能。这种功能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在法律体制之外通过非暴力反抗或良心拒绝而施加道德压力。其二,通过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使自然法渗透到实在法之中。菲尼斯和德沃金坚持在法律适用时对法律的道德解释方法,〔45〕这正是反映了他们对自然法间接导向功能的强调。
  以上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四个方面探讨了西方自然法理论由传统向当代的转变。这种转变发生在新的社会条件和学术背景之下,自然法理论的学科重心由政治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移适应了当代西方宪政构架稳定前提下的法律调整的需要;而从科学认识路径向价值合理性判断的转变,则从实体目标向程序方法的转变,从自然法的直接规范性向间接导向性的转变,则反映了当代自然法学家在实证主义理论的冲击下而做出的理论调整。正是这些理论转变和创新使当代西方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注释】作者简介: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2〕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3〕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
〔4〕霍布斯曾强调,“自然律⋯⋯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因此“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是第一条自然法。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 - 98页。
〔5〕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6〕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7页。
〔7〕参见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6页。
〔8〕洛克和孟德斯鸠所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卢梭所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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