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的确定性和必然性深深地吸引和启发了西方自然法学家,使他们将认识自然界的科学方法运用到社会生活领域。在他们看来,既然自然物体的运行具有规则性,人类生活中也存在不可变更的是非与善恶准则,这些准则不是任意的、人为的,而是来源于人的自然或人的本性。道德价值反映了人性的规律,正如自然科学反映了自然界的规律一样。传统的自然法学家力图通过自然科学的逻辑必然性来说明道德必然性,通过科学和技术理性的自明性和确定性来说明自然法和正义准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有效性。所以,西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实质在于,“始终宣称,存在客观的道德原则,它依赖于万物的性质,通过理性可以发现”。〔14〕
但在性质上,自然法和正义原则毕竟是规范人类行为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价值性准则,用科学思维方式来理解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论证,顶多是一种自然和人事之间的比附。如果自然法能真正成为具有绝对有效性的“理性的箴言”,为什么自然法内容模糊不明,纷争不断? 看来,从确定的人性事实出发,通过理性的力量发现客观的正义准则的科学认识路径是可疑的。实证主义破除了人性论和价值论的科学基础,实际上,“价值术语并不指代客观对象⋯⋯价值表达反映的是评判主体与某些对象、事项或事物状态之间的联系”。〔15〕
19世纪中期和20世纪初兴起并繁荣的实证主义和价值相对论、价值多元论对西方传统自然法的科学主义思维方式构成了直接威胁。于是,当代西方新自然法学家改变了认识路径,由自然法的科学主义论证转向价值合理性判断。这种合理性判断采取了两种方式:
其一,根据价值相对论和多元论来说明自然法的正当性,拉德布鲁赫和罗尔斯是这一论证的典型代表。价值相对论和价值多元论一度摧毁了自然法,可是,当代新自然法学家不仅没有排斥价值相对论和价值多元论,反而利用价值多元论和价值相对论重建自然法。价值的相对性和多元性并不是对任何政治法律价值的否定,它至少不否定那种为自身的存在提供条件的某种价值,即确保不同价值观得以表达和竞争的自由价值。价值的相对性和多元性与人治和专断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和冲突,但与自由价值却是相容的。所以,在拉德布鲁赫那里,“相对主义汇入到了自由主义之中”,从相对主义出发,“得出自然法的传统主张———对自由、对法治和对民主的主张”。〔16〕罗尔斯也根据类似的思路来论证自由民主的价值,他承认“合理而完备的宗教观、哲学观和道德观的多样性⋯⋯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恒特征”,〔17〕其中的任何一种观念都不能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可,因而无法成为确立社会基本制度的价值基础。但是,持不同的道德、哲学和宗教观念的人在政治法律价值的层面上存在“交叉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 ,即普遍认同宪政民主的正义观,他们需要这种“政治的正义观来调节社会基本结构”。〔18〕所以,多元主义不仅不会排斥某种特定的政治正义观,反而成为政治正义观存在的理由,正是这种政治正义提供了多元主义平等对话的制度环境。由此看来,当代新自然法学家不再乞求传统的科学主义思维,他们基于对价值本身的主观性和多元性的认识而对自然法和正义进行了正当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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