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科研究方法论的回归、丰富与发展
软法律研究的基本学术立场方法是现实的和中庸的,它注重查找和描述那种社会学意义上的“中间的多数”法律现象,这就决定了这种研究必须使用多种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
首先,是传统的法哲学工具。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的法哲学,是分析和回答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主导性工具,法哲学强调对现象和经验的发现与归纳,从中抽象出人类共识,建立假设,然后在假设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回答。目前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哲学方法使用不多,甚至边缘化,这是不正常的。如果说,西方社会因为其后现代的渐显,而导致哈贝马斯所说的“教义哲学的失效”,那么,中国的法治活动,虽然理论话语基本来自西方,但是社会价值观念却是中西结合的,法律制度也是混合与杂芜的(比如软法律的存在就是一例),不象西方法律制度那样基本清晰和分明,所以,尽管传统的哲学在西方的学术研究中可能“失效”,但是在中国却是恰好需要,尤其是中国社会哲学的中庸、和谐、包容性特色更是有助于寻找法治建设中的社会共识,因此对软法律研究是有效的。
其次,法哲学方法不但不排斥其他研究方法,而且会导致以往研究方法的复兴与回归。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中期,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口号激励下,“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引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比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协同论、突变论、耗散结构理论等等,导致了各种学科研究的繁荣局面。但是,遗憾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因为忙于法制建设,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仅仅局限在解释法律技术和普及法律知识层面,“只管盖房,不管设计”,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先天不足。现在,软法律研究领域的发生,恰恰可以使得过去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得到回归和复兴。因为软法律背后之理的剥离,是需要这些实用性较强的工具的。
第三,新兴研究工具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使用和发展。例如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方法可以用来解答软法律的“低成本高效益”,博弈论方法用来分析软法律与其他规则的策略性互动,语境论、权利本位学说、文化研究方法、规范主义思路、数学方法、统计分析方法、个案分析方法、拓扑学等等,都可以构成软法律的研究工具,这将极大地丰富法学研究的领域。
总之,正如大多数与会学者所说的:软法律研究领域的提出,极大地拓展了中国法学研究的领域,使大家感到耳目一新。我可以预计,随着这方面研究的逐渐展开,软法律研究不仅将渐次显现它独有的学术价值,也将逐步体现出它对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重大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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