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一假设被学界逐渐接受和认可,那么,法学研究的舞台上,主要的角色扮演人就从两人增加到了三人——如同索福克勒斯对埃斯库罗斯演出方式的改革。②
(四)有可能导致法学学科体系的纵向演变。当下的法学研究,其内部学科体系基本上是以部门法为依据而横向排列的。但是,大体上自郭道晖先生解说“社会法”开始,③晚近以来,法学界众多学者致力于民间法或者称习惯法的研究,一时蔚为壮观,逐渐形成了从国家制定法下延到民间法/习惯法的纵向研究格局。但是,严重的问题在于:从学科发展来看,上面的制定法研究和下面的习惯法/民间法研究是脱节的、不沟连的、甚至是尖锐矛盾冲突的,这种二元研究格局如果持续下去,可能导致法学研究内部的分裂。如果软法律研究板块冲进两者之间,就可能消解两者的矛盾冲突,起码是可以缓解。因为无论上面的制定法研究者还是下面的习惯法/民间法研究者,都可以大体接受持中庸之道而来的软法律研究者的。这样一来,原来的两大板块纵队就变成了三大板块纵队,就可能极大地推动法学研究朝着更加注重法律实效方向的纵深挺进,由此形成中国法学研究的横向格局与纵向格局和谐并存的局面。
(五)吸引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进入法学研究领域。许多学者认为:软法律研究领域的开辟,将吸引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乃至语言学方面的学者的加入,使法学研究的队伍膨胀和壮大许多。笔者认为,不仅仅如此,还会吸引许多“民间法学家”④进入软法律研究的领域,这将为法学学术研究提供大量的一手资料或者新观点与新线索。
(六)推动现实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政治诠释的色彩浓厚、教义研究的色彩浓厚、经济分析的色彩浓厚、为评职称获取功名而写作的色彩浓厚、甚至“根本不想让你读懂”的色彩也很浓厚,惟独现实主义研究和实证主义研究黯然失色。当书房里的学者转向软法律研究的时候,他/她就再也无法考虑“在一个针尖上究竟可以容纳几个天使在跳舞?”的问题了,纯粹的规范主义或者概念游戏式的研究已经走进死胡同,法学理论研究者必须走出自我封闭的书斋,走到活生生的法律实践中,发现现象,提出问题,方能建立假设,开展学术研究的。惟独建立在现实主义哲学和实证主义方法之上的法学研究进路,才可能生产出有可能流传久远的和有社会价值的法学产品来的。
(七)软法律是被发现的新术语。任何法学研究的生命力都来自发现和不断创新,但是,长期尾随在西方法学后面的中国法学研究,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剧烈转型而逐渐落后于实践了。要赶上时代的步伐,就必须发现新问题、新概念和新命题。就以软法律这个新概念来说吧,我们究竟是否可以使用这样一个术语,在有关学者中是存在不同看法的,比如,有的学者就建议使用“软规则”等概念代替这一理论范畴。除此以外,我可以想象到的其他术语还有“社会规则”、“柔性规范”甚至“柔性法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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