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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法律研究的理论与学术价值

  虽然软法律现象是东西方共有的社会制度形态,但是惟独我们中国比西方国家特别多而且种类浩瀚繁杂,现在看来,单纯使用生长在西方的法学学术立场、方法和观点去分析和解释这些软法律现象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当中国理论法学关注的目光从文本意义的法律转向社会软法律现象的时候,将必然同时意味着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的起步。中国问题中国方法,本来就是原生态法学的进路和出路。中国问题西方方法,往往只有进路却没有出路。因为,如同没有软法律的中国社会是不可思议的社会一样,没有原生态法学出现的中国法学界,是不可能为中国法制/法治实践提供合格的法学产品的,软法律现象的原生态属性,必然呼唤和要求原生态的法学理论的产生和出现。
  三、 软法律研究的理论与学术价值
  笔者认为,软法律研究的理论与学术价值,既有积极的方面,也可能有消极方面。其中积极方面远大于消极方面,大致如下:
  (一)在软法律的研究过程中,法学理论研究者不再游离于自身的生活经验之外,他/她必须把法律现象放置在自己的日常生活甚至“身体里”进行学术思考,这将大大提升其学术研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是导致法学学术进步和提高研究水平的重要前提。
  (二)在软法律的研究过程中,在法哲学方面,将有大量的软法律现实问题向哲学提问。法学研究者在提问和获得回答中提升了自己的哲学素养,可能导致中国法哲学理论因为要满足软法律研究的需要而开始繁荣起来。甚至不排除通过诉请哲学诠释而产生本土法哲学的可能性 ——例如一分为三或者合二为一。中国哲学注重整体性思维、强调和谐共处的优势,将在软法律研究领域得到一个宽广的展示舞台。
  (三)对软法律的研究可能导致基础理论法域的扩展,这是比较激动人心的。在笔者的《软法律论纲》一文中,我写道:
  “西方法学对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划分是一种学界普遍适用的和重要的划分方法。一般来说,所谓应然法,是指 “应当如此的法律”,也就是存在于人们脑海中的理想状态下的法律,应然法的语义所指往往是道德和伦理规范;而所谓实然法,是指“实际上如此的法律”。实然法的语义所指就是国家制定法。这种应然法和实然法的两分法,都是建立在对法律这种现象的静态观察的角度上的。但是,如果我们站在对中国社会现实的认真观察和分析的角度上,我们就可以发现,如果将静态意义上的实然法放置到社会环境的实验室中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即便是实然法,它的语义所指向的对象依然会发生较大的变化。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在根本上是因为中国法律所跃入的语境和西方法律所跃入的语境有文化上的本质差异。在中国,法律所跃入的语境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该巨系统有三个重要的大系统,分别是:被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承认的西方文化;自中国现代无产阶级暴力革命中所产生的政治专制文化;从古代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民间传统文化。这样一来,为了适应中国语境下这三个不同的大系统,中国的法律为实现其逻辑上的自洽,也就自然而然地区分出来三个不同的法域。第一个法域依然是应然法域,也就是道德与伦理领域。而实然法域被中国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与农民阶级所切割,从实际上形成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两个领域,前者主要是实然的,而后者却是必然的。如此,我将中国社会中的法律领域区分为三个理论领域:应然法,实然法,必然法。实然法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往往却是人们主观设计和理想化的产品,打着深刻的阶级意志的烙印,而必然法则是一种“实际上如此行动的法律”,它的部分内容和实然法重迭,但是也有相当多的部分游离于实然法之外而具有特殊的又必然的民族文化痕迹。软法律就是深深地隐藏和盘踞在实然法与必然法的中间,而不是存在于应然法的理论领域中的,这是由硬法律和现实社会之间的互相冲撞和彼此妥协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或者从实质上讲,软法律就是存在于硬法律和民间法之间的一种折衷机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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