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诸多的政策代替了法律的功能。由于政策的制定、出台与执行的过程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人为的因素——少数领导人及其领导集体的意志,就很难免其具有片面性、不科学性、专断性与很大的不稳定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非常适合于战争状态等非常时期,然而在和平的经济建设时期,其与社会的发展便很难取得一致,社会呼唤法律与民主。从某种程度上讲,政策治国带有很强的人治的色彩,是与法治很不协调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的条件下,政策的普遍作用将会由法律的普遍性所取代。
由于法治具备了法律性、制度性、规范性、客观性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备的民主、自由、公平、平等就会得到非常有效的保护,人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便会得到最充分的自由发挥,个人的价值就会得到最高限度的体现,在创造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作为创造者的个人也同时得到了尽可能多的生活享受,最好地满足了人性的合理需求,那么,人类生存的本来目的也就实现了,就此可以讲,法治社会是人类生存的一种绝好方式,是在法律体制规范的国家体制下,保障了人与社会的民主、自由、公平、平等,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能力,创造尽可能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最佳地体现个人的生存价值进而实现人类生存的本来目的的一种极好的社会机制。法治充分展示了个人生活的共同目的性,其中最主要的就在于她最有效地保障了个人得以最完全、最直接、最充分地创造生活与体现个人价值所必备的充要条件——民主、自由、公平、平等。
第三、法治的实现——政治体制改革
当今世界的发展一日千里。在我国这样一个历经两千余年封建专制社会、人口众多而经济文化又落后的大国里实现法治,自然要经历一个艰辛的过程,体验一次非常痛苦却是伟大而美好的“阵痛”。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以非常的豪气在极端贫瘠而愚昧充斥的中华大地上缔造了一个中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伟大而民主的人民共和国,实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民主,建立了法律秩序。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法治的完全实现还有一个过程,社会法制尚需进一步健全,这就需做进一步艰苦的努力。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崇尚
宪法至上或法律至上,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提倡。因为,她是与个人权力至上、个人意志至上极端对立的,是破除个人专断、保障个人与社会的民主、自由、公平、平等的利剑。
如此,就应全面地、普遍地进行立法。
宪法修正案中溶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当然,我国现行
宪法在法治方面的内容可作进一步的、具体的、详细的、制度性、体制性的修正,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上一层楼。在立法先行的条件下,我国法治实现的社会机制——政治体制要进行改革,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在法律制定的前提下实现法治的具体内容的重要步骤。从法治角度讲,政治体制改革就应侧重于国家权力的划分、国家权力的独立行使与相互制约、公民个人民主、自由权利的进一步保障上。诚然,如何具体划分、如何真正独立行使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个人的民主、自由权利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无论是
宪法至上还是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划分还是独立行使,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就如同加强法制建设与讲政治不矛盾一样。恰恰相反,这可以有效地强化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所追求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